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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20 00:00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公文文号:丽政办发〔2007〕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7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区域分布和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45-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地方污染普查领导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清查普查对象,开展污染物监测,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工作试点及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县级普查机构根据监测结果完成普查表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工作;2008年5月至7月,进行数据的修正并报省普查办,建立污染源数据库。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四、普查有关要求

此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坚持“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和炳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华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丽川、市统计局局长冯忠为副组长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时间安排、统一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制定普查工作方案

各县(区)要按相关要求结合摸底调查实际情况,编制、细化和完善本地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抓好具体组织实施。

(三)抓紧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污染源监测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市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重点放射性污染源、农业面源等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四)组织建立污染普查员队伍,开展技术培训

各县(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精心安排,组织建立污染源普查员队伍,并组织好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普查人员的技能与水平,确保普查人员熟悉普查工作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抓好宣传动员

在普查的不同阶段,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参与;要在新闻媒体开设固定节目或专栏,跟踪报道和宣传普查工作,制作系列宣传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落实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应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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