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2007-7-24 00:00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丽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为了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步伐,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制定《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时期老龄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丽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得到较好贯彻,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我市老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条件不断改善;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加强,社会管理功能显著提升,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老年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老年维权工作扎实有效;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本形成了市、县、乡三级老龄工作网络;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的老龄工作新格局正在形成;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更加规范,老年人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十一五”时期是我市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的重要机遇期。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制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市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努力推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面对大好的机遇,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未来五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老龄问题更加突出。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6万以上,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4%。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和空巢化程度加剧。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面临着新的挑战,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不相适应,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压力较大,在农村尤为突出。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社会有效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老龄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不能得到较好满足;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够健全,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较为缓慢,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敬老、爱老、助老意识还需进一步强化。因此,我们一定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住发展机遇,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进一步推动老龄事业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我市老龄事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宗旨,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加快构建为老服务体系,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积极作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和谐丽江建设。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继续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用品市场,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基本原则。“十一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统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问题。重点关注“五保”老人、特困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老年妇女等特殊老年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构建符合丽江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障格局。继续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加快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坚持改革创新,运用社会化、市场化的机制发展老龄事业。通过体制创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开设以生命关怀、老年康复为特色的专科医院建设,积极发展老年保健产业。
坚持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相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导向,促进代际和谐。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不同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发挥地区优势,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建立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一)养老保障。在城市,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加强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收缴率,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稳定增长。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制,增强劳动保障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
在农村,要充分发挥家庭赡养和土地对养老的保障作用。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保障功能;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贯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夫妇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和优待。解决好城镇化过程中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从我市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以个人缴纳为主、国家和集体补助为辅,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加强基金的有效管理监督,稳步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医疗保障。在城市,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以中小企业为重点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加缴费人群比例。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基层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初步建立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为主体、适应群众不同需求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和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
在农村,要加大农村卫生事业投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解决农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卫生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大力推广健康教育,宣传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知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三)社会救助。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贫困老年人救助体系。在城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标准和范围,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在农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及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采取集中和分散供养的方式,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和保障范围。
市、县要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促进会)组织,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开展贫困老年人的救助活动。
四、老年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一)公共服务设施。尽力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设施(场所),加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建设项目,免费或优惠对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二)养老服务设施。市、县两级要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能起示范作用的老年活动中心,并逐步建立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服务设施。社区和街道要建设供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医疗保健的老年活动室(站)和医疗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老年人的活动提供方便。
在农村,要加强乡(镇)敬老院的规划和建设,完善服务功能,逐步把敬老院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鼓励和支持村级建立老年活动室。
“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实施“社区为老服务工程”,加强社区老年活动室建设,为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三)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社区在老年服务福利事业中的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网络建设步伐,不断强化社区老年服务功能,努力构建以社区为中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管理规范,集生活服务、疾病防治、文体活动为一体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各级要增加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的办法,办好示范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时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初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设施网络和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为居家老人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要逐步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工作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
要培育和发展老年服务队伍,制定完善老年服务岗位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服务人员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计划,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共同推进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
五、发展老龄产业
把发展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订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支持老龄产业的发展。鼓励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整合各地旅游资源,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发展老年旅游业;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鼓励、支持和发展老年用品专卖店(柜台),有条件的地方可试办中老年消费市场(产品)展示,促进流通,扩大销售。
要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帮助老年人建立健康的消费理念,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最终带动老龄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建立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老年教育经费的投入,大力支持发展老年教育,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倡导社区办学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到2010年,市和50%的县(区)要建立老年大学,50%的社区居委会和30%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老年人学校,基本形成全市的老年教育网络。教学内容要按照增长知识、丰富知识、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原则安排。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农村要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把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纳入全民文化和全民健身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企业投入、社会捐助。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方便。积极组织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确保老年人体育人口达到40%。
七、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一)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老年人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民间组织等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的作用,支持他们从事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积极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途径。在农村,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互助活动。
(二)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市场建设总体规划。积极开发老年人才市场,建立丽江市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意愿,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拓宽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把老年人才纳入服务范围,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进一步发挥老年人才资源优势。
八、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建立完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老年福利设施、老龄产业、老年教育、老年优待服务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
(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把敬老教育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电子网站等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导向作用,通过开辟专栏(栏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云岭十大孝星”评选、“助老爱心行动”等活动,共同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资金用于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并指导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县(区)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要切实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加强涉及老年人的赡养、扶养、婚姻、财产纠纷、家庭和邻里纠纷的调处工作。
(四)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规定。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力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司法部门要通过成立老年法庭、组织巡回法庭审理等形式及时办理涉老纠纷案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九、主要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建立和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核定编制,配齐配强老龄工作干部,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
(二)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必要的老龄事业专项经费,确保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促进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加大社会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要健全市、县(市、区)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干部;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老龄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老年人协会组织;县以上地区、城市社区和80%的乡(镇)要建立老年体育协会组织。
(四)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和为老服务队伍建设。根据老龄工作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加快老龄产业人才培养,特别是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加强养老护理员和服务员培训,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重视老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老年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和老年科研机构的作用,整合资源,加强老龄问题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积极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措施。同时,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我市老龄工作水平。
(六)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市老龄委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于201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