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10 00:00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政发〔2007〕7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切实加强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文山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交通事故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许多家庭造成巨大的伤痛和灾难。同时,虽然我州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成效,但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极端重要性,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及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负责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改进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建立平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在建立完善社会化管理机制上取得进展,在制度建设上有明显进步,在工作措施落实上有更大力度,努力打造文山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各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事故发生的规律,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按照中央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全面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县要在健全县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同时,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一把手,要把预防事故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深入一线,靠前指挥,集中精力抓好事故预防工作。
二、扎实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强化“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良性发展
全面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措施,是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总目标的要求和重点,各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各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客运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不良嗜好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或者增加中型、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关。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驾驶证,由交通部门注销其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终身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对发生两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一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交通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抄告,责令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交通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凡具有吸毒、嗜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客运企业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罚。
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证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率达到100%。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经营者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对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要进行两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旅游客运企业、客运站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状况例保检验措施,配备专职检验员,严禁未经检查或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出站。旅游企业不得组织使用未经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调派的营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逾期未安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检验和审验。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至3年内,在全州实现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单位自用的9座以上客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GPS系统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防止报废汽车流入农村及边远地区。交通部门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已获得许可的,要调整客运线路;不能调整的,要暂时停止该线路的营运,收回有关证牌。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客运车辆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交通部门不得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城管等部门综合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争取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的支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将有关机动车保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使安全驾驶人享受优惠、肇事驾驶人承担高额保费,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三、加强农村机动车清理整治和监管力度,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和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发展农村客运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06〕86号)的要求,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要积极推广丘北县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验,在农村设交通专兼职协管员、基层监督员、义务协管员等力量,发展壮大基层管理队伍。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机动车管理档案和台账,乡(镇)、村民委要实行“一车一档”的管理制度和“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模式,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始终保持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和低速货车、拖拉机的监管,有效减少农村道路的失管失控面。特别是要继续对低速货车、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全面掌握低速货车、拖拉机数量,严把车辆登记、核发牌证、检验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关。对违法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低速货车、拖拉机驾驶人,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或者农机监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
各县要采取多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要拓展县乡以下道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组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建设县乡道路,提高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州人民政府对未能列入国家计划建设的农村公路(包括各县自筹资金已修建和在建的农村公路),除省补助的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州、县各承担50%,州财政原则上按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本着“谁积极、谁主动、支持谁”的原则给予补助。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及先纳入、后管理,先管理、后规范,先规范、后完善的原则,认真贯彻《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07〕60号)要求,按照确定的整治对象、整治办法、整治步骤和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好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的清理整治工作。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公安、交通、农业、工商、商务、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无牌无证机动车形成的原因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多作分析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要研究制定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让农民群众购得起车、交得起费、上得了牌,铲除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滋生的土壤。力争通过这次清理整治,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全州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得到彻底根除,报废机动车得到有效清理,农村地区机动车的管理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二是盗抢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机动车盗抢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环境及机动车交易经营秩序明显改善;三是丘北经验得到深入推广,农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要实行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责任制,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州交通局和州公安局负责对全州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每年第一季度,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严格整治时限,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各县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逐级向州交通局和州公安局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涉及新征土地、水源、林地和拆迁等工作以及公路沿线非法摆摊设点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各县人民政府在职责权限内负责解决。同时,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安装设置20块以上永久性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州、县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对涉及的公路、路段和每一个施工点的道路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设置情况以及建设、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是交通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立即按照规范增补齐全;要督促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作措施,确保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和同步评比。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施工路段的所有进出口必须落实安全保通人员,必要时实行24小时现场值守,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五、深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各县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安排必要的宣传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要加强对“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领导,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结合义务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落到实处。各县每年要组织对新闻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任务繁重,责任重大,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
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平台。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肃追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预案,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同时要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隐患,提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方,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安全隐患未消除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责任倒查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参加,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负责。发生一次死亡5人至9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州级进行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进行责任倒查。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