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5-31 00:00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山市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doc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保山市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新型墙材发展应用,根据云南省经贸委《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二批“禁实”城市名单的通知》(云经资源〔2006〕283号)文件要求,将保山市中心城市隆阳区确定为云南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城市,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禁实”目标任务,我市的其它城市到2010年底前全面实现“禁实”目标。为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墙体材料革新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通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轻质、高强、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替代实心粘土砖和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从而达到减少耕地损毁,降低建筑成本和生产资源消耗,实现保护环境,综合利用资源,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居住舒适度的目的。认真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是推进建材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构建节约型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大量使用实心粘土砖墙体材料,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增加建筑成本,破坏生态环境,将严重加剧土地、能源的供需矛盾。
(三)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以利用水泥产品和建筑废料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变废为宝,保护环境,同时也是墙体材料革新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
为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保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农业局、地税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在保山市建设局设立保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墙改办),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墙改工作的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把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行政职能,并根据省财政厅云财综〔2003〕84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管理经费。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确保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规划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建筑结构体系、建筑功能与节能、抗震设防烈度,研究确定与我市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主导产品,科学合理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发展措施,指导和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工业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
1.从2009年年底起,在隆阳区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规划控制区内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65%以上;其他县城市规划区内从2010年底以前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规划控制区内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55%以上。
2.从2007年6月1日起,全市禁止审批新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各县区要按照“总量控制,逐年递减,改造提高,加快替代”的工作方针,制定对实心粘土砖生产量限制的目标。
(三)发展重点
1.发展混凝土制品:如轻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高强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岩棉混凝土复合预制墙板、现浇混凝土墙板等。
2.发展利用石膏制品:如轻质石膏板、石膏砌块。
3.发展利用农业废渣类墙体材料:如麦秸人造板、麦秸轻质板、植物纤维水泥板、水泥刨花板等。
4.发展利用塑料空心复合墙体材料。
5.发展利用建筑废渣类墙体材料。
四、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和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税务部门要落实新型墙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取
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新型墙材企业,免征产品增值税,帮助企业树立发展信心,增强其竞争能力。
(三)墙改部门要利用准用证、合格证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要按规定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环保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墙材企业的发展,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
五、强化措施,加大推广新型墙材建筑应用工作的力度
(一)建设、发改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源头加强控制,将新型墙材应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和项目上,确保新墙材建筑在总建设规模中占有的比例达65%以上,并做到逐年有增长。
(二)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否则,财政不予拨款或补贴。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作为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单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框架结构<70%,砖混结构<50%的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
(四)集中力量安排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适合各种不同建筑结构类型的示范试点工程,要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的建筑综合经济效益评价,积累总结好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六、严格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
(一)各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机构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质监、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根据本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对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生产进行限制,保证实心粘土砖产量逐年下降;对质量不能达标,生产规模小,浪费资源严重,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实心粘土砖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或转产。
(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用税收手段来调控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好质量源头关,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产品的监督检查及检验。
(四)各县区政府所在地的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框架结构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填充材料,对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不予审查通过设计图纸,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七、加强新墙材专项基金征管,充分发挥基金调节作用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为维护政府性基金的严肃性,各县区要按照项目属地征管的原则,根据《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的规定,全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执行新型墙体材料政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工作,发挥其对传统墙体材料的限制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引导和鼓励作用。
(二)利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增加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力,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
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在土地、资源、环保和墙体材料革新等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墙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