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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5-17 00:00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种子体制改革,促进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及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使种子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种子市场主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种业开发,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种子企业,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全市种子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

1.机构分开。公益性的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分设。不能再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事企不分,职责混淆。

2.人员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不再负责种子企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已剥离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不得在企业中兼职和领取报酬。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员不得参与种子管理工作。

3.资产分开。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界定划分资产,不得再有出资人和被出资人的关系。

二、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种子体制改革

(三)撤消全市6个国有种子公司

撤消国有种子公司时,剥离种子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能,属种子管理、种业规划、政策宣传等职能交由新成立的同级种子管理站承担,属种子生产、经营性质的交由种子市场,由企业负责。

(四)对原种子公司的资产,实行清理分类,明确责任,本着债随权走、债务不悬空的原则,合理处置

1.在种子公司对资产清理分类的基础上,由审计部门对其资产进行审计,再进行处理。

2.原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2007年6月底以前未销售完的,清理核查后,转入同级种子管理站作为备荒种子储备。下年生产用种时经检验合格的,交由有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平价供种;检验不合格的作转商或销毁处理。

3.原种子公司经营积累资金,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原则上用于种子储备和种子管理站改善工作条件、购置品种管理及种子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五)优化人员结构,合理安置相关人员

1.在职在编事业身份的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照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保山市人事局保人〔200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属在职在编自收自支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种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涉及社会保险的相关事项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3.种子公司原使用的临时工由各单位根据情况,必须在2007年6月底以前进行清理辞退。

4.新核编后超编的在职事业身份的人员,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系统内部调整安置,原身份不变。

(六)对原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一律注销,不能再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七)促进种子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支持地方种子产业化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上无可取代的育成品种,如“保玉系列”杂交玉米品种、“岫粳系列”水稻品种、“昌粳系列”水稻品种,鼓励育种单位创办民营公司或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作开发。

2.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自愿组合入股创办民营种子公司。

3.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受聘于外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参与种业开发。

4.鼓励原种子公司的人员或农业科技人员利用原种子公司的种子生产、加工场地、仓库、机械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后有偿划拨,创办种子公司。

5.参与种业开发的农业科技人员,可享受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保人〔2003〕87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1)农业科技人员可停薪留职5年参与种业开发,5年后可续办停薪留职手续或回原单位上班或办理辞职手续,回原单位上班的不影响其职称和工资的晋升。本人要求长期继续从事种业开发的,可办理辞去公职手续。

(2)原种子公司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前退休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参与种业开发。

(3)农业科技人员创办地方种业公司,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可带薪带职5年开发种子,5年后可办理退职手续,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4)农业科技人员受聘于外来种子生产企业的,可办理停薪留职5年,到期后可办理退职手续或续办停薪留职手续。

(5)凡参与种业开发的农业科技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审批。

6.农业科技人员创办的地方种业公司,开发当地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公司除享受种子方面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八)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各县区应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体制改革工作,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达到适应农业生产及种业发展的需要。

1.市级、各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在原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的基础上成立种子管理站,人员编制原则上保持现有编制,不扩编,不减编。

2.市、县区两级种子管理站应根据职能、职责要求,调整人员结构,建立品种管理、市场监管、种子质检、行业管理等内设机构和人员队伍。

3.各级种子管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占现在职人员的80%以上。

4.市级及每个县区种子管理站有执业资格的品种试验人员应保证在6人以上,市场监管执法持证件人员应保证在3人以上,持证种子质检人员应保证在4人以上。

(九)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能职责

种子管理站作为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专门机构,受委托行使辖区内种子市场的管理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管理和良种推广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承担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救灾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品种试验、种子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工作。

(十)保障种子管理经费

对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新品种推广、备荒种子储备、信息统计等所必需的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改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1.保障种子管理站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

2.保障种子管理站开展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市场监管、信息服务等业务经费。

3.备荒种子储备,由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农作物的备荒种子储备须保证在全年生产需种量的15%以上。种子储备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或给予贷款贴息。备荒储备的种子,次年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检验合格后的种子由种子管理站或交由种子经营企业在适宜区内平价供种,不合格的种子就地转商或销毁。应科学地确定种子储备规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储备规模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政府确定。

4.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种子储备及储备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要严格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种子法》规定需办理登记注册的要严格审查,依法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

1.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须符合《种子法》的规定要求。

2.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委托代销其种子,并经当地县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备案的方可办理种子生产、经营执照。

3.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专门的门面和销售种子的专柜。

(2)销售种子的人员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职。

(3)县区所在地经营种子的注册资金须达50万元以上;乡镇所在地经营种子的注册资金须达10万元以上。

(十二)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

1.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未种植过的区域销售,必须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推广经营。

2.未审定或未试种的品种一律不准推广和经营其种子。

3.已通过审定和经过试种的品种,要按适宜区域的要求推广种植。

(十三)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

1.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代销商),应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当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对区域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在15日内告之被检对象。

(十四)逐步实行“缺陷种子召回制度”

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召回;虽经审定通过并已试种过的品种,但已不再适合当地推广的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要及时退出。

(十五)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农业、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及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根据种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关键季节对主要品种、主要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十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保山是一个农业大市、立体性气候十分突出,农作物品种复杂多样,种子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意见》和省办《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既要确保种子体制改革积极稳妥进行,又要十分关注改革之中和改革之后农业生产用种问题,要切实保证改革、生产两不误。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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