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2007-4-2 00:00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春季防火工作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春季防火工作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春旱季防火工作,深入贯彻公安部3月28日召开的《加强春季防火工作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树立“有患必除、确保安全”的思想。把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死亡人数作为这次活动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作为当前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坚持“排查与整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开展好“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千方百计降低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坚决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火灾形势稳定、死亡人数下降”的目标,为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明为组长,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建设局、工商局、教育局、文广局、卫生局、旅游局、民政局、经委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由保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代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参加此次活动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参与办公室在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处理。
三、大排查、大整改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大排查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6.违章建筑。
(二)大整改的重点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擅自开业或使用的。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3.禁止在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6.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的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它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它物品遮挡、覆盖的。
7.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8.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9.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10.在建筑周围乱搭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11.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2.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而未设立的。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按照依法严管、落实责任、消除隐患、讲求实效的原则,分组织部署、自查自改、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1日至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消防、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民政、经贸、广电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召开会议进行动员,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在组织布署阶段,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告受理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隐患举报电话,提高“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的透明度。要充分动员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性,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
各县、区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单位按照“大排查、大整改”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自行进行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向当地教育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医院向当地卫生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养老院向当地民政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向当地文广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向当地旅游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当地工商局写出自查改情况报告;违章建筑向当地建设局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对被治理单位逐一进行验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遵照《云南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由政府挂牌督办,并逐一落实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的整改督办制度,具体负责督办、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督促单位制定倒计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对治理合格的单位,帮助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县区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重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各县、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结束后,将治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5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 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的范围和要求印发到每一个单位或场所,做到宣传和治理不留死角,保障“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二)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民政、经贸、广电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 加强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大力宣传“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工作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