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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 2007-8-21 00:0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农区参合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农区居民住院补偿标准,保障农区居民的健康,结合我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再次提高我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区参合居民住院补偿标准
  (一)乡级医疗机构。农区参合居民住院补偿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100-1000元从50%提高到60%;1001-3000元从55%提高到65%;3001-5000元从60%提高到70%;5000元以上从65%提高到75%。
  (二)区级医疗机构。农区参合居民住院补偿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200-1000元从40%提高到50%;1001-3000元从45%提高到55%;3001-5000元从50%提高到60%;5000元以上从55%提高到65%。
  (三)市级医疗机构。农区参合居民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300-1000元从30%提高到40%;1001-3000元从35%提高到45%;3001-5000元从40%提高到50%;5000元以上从45%提高到55%。
  二、提高农区参合居民住院补偿封顶线
  农区参合居民住院补偿的封顶线从15000元提高到25000元。
  三、其它事宜
  (一)农区参合居民转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由本市市级补偿标准的50%提高到60%。
  (二)对连续两年未住院报销的农区参合居民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管理档案。
  (三)调整后的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内容与此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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