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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 2007-8-8 00:0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各项规定,抓紧抓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农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金 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白永昌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杨贵亮 市农牧业局局长
  成 员:武旭升 市政府副秘书长、党委政府信访局局长
      康文胜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朱晓峰 乌达区政府副区长
      邬晓惠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聂瑞声 市监察局局长
      苗耀增 市民政局局长
      曹保全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门庆中 市纠风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业局局长杨贵亮兼任。
  市农牧业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承担农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治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纠正征占用农牧民承包土地在征地程序、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征地补偿办法、被征地农牧民安置等环节中侵害农牧民权益行为,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市监察局和纠风办负责查处农区土地承包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包方非法侵害农牧民承包权益、违法违规征占农区土地等行为;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按照《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工作,加强各类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
  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层层落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一、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要抓紧组织部署,及时开展并确保按期完成。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时间为2007年9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动员阶段,于9月上旬完成;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于9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为整改阶段,于10月至11月上旬完成;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于11月底完成。
  二、各区政府要确定农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于2007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农牧业局办公室。联系人:郑永军,联系电话:6966809。
  三、各区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处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工作重点等)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农牧业局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力量适时对各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7〕4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是农牧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牧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牧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农村牧区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有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民政厅、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纠风办和党委政府信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承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治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纠正征占用农牧民承包土地在征地程序、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征地补偿办法、被征地农牧民安置等环节中侵害农牧民权益行为,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自治区监察厅和纠风办负责查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包方非法侵害农牧民承包权益、违法违规征占农村牧区土地等行为;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当前农村牧区土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按照《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工作,加强各类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层层落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各项规定
  (一)抓紧抓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
  目前,我区仍有极少数村尚未全面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凡是至今未开展延包或者延包工作未完成的,必须在2007年年底完成延包工作;农牧民家庭承包的耕地草牧场承包期不足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土地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没有发放经营权证书的,要尽快组织发放;对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研究讨论承包方案,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
  (二)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干预农牧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违法调整收回农牧民承包土地和草牧场,非法占用农牧民的承包地和草牧场,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行流转农牧户的承包地,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农牧民土地,压低征地补偿标准,扣缴、截留和挪用农牧民应得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外出务工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等违法违纪案件,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违法违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成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加大裁决的力度,对农牧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加强农村牧区土地征占用工作管理,事关被征地占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牧区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等重点工作抓好抓实。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被征占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要抓紧组织部署,及时开展并确保按期完成。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时间为2007年8月至10月,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动员阶段,于8月上旬完成;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于8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为整改阶段,于9月至10月上旬完成;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于10月底完成。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确定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三)各地区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处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工作重点等)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适时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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