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政府办公厅 2007-7-15 00:0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7〕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乌海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推动我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77号)的精神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l、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调整产业结构。
2、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市场投资方向。
3、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淘汰转产结合。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为:钢铁75万吨、水泥150万吨、电石29万吨、小火电机组容量33.9万千瓦。
1、电力行业:2006年底,全市共有发电企业8户,装机容量达到252.1万千瓦,发电量156.9亿千瓦时。“十一五”计划关停33.9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占目前装机容量的13%(电力关停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2、钢铁行业:2006年底,全市共有炼铁企业6户,炼铁高炉10座。“十一五”期间计划关停炼铁高炉7座,淘汰生铁产能75万吨,其中2007年底前关停200m3以下炼铁高炉4座,淘汰生铁产能30万吨;2009年底前关停300m?3以下炼铁高炉3座,淘汰生铁产能45万吨。?
3、水泥行业:2006年底,全市共有水泥生产企业8户,水泥年生产能力超过40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有4户,其余为中空窑、机立窑企业。“十一五”计划共关停淘汰落后水泥窑型9条(台),削减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50万吨。对有条件转为粉磨站或转为其它产业的企业经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核实后,报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核准,抵顶淘汰落后产能,不符合转产条件的企业将按期予以淘汰。其中:2007年底前关停淘汰落后水泥窑型2条,削减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5万吨;2008年底前关停淘汰落后水泥窑型5条,削减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15万吨;2010年底前关停淘汰落后水泥窑型2台,削减落后水泥生产能力20万吨。
4、焦化行业:2006年底,全市共有焦炭生产企业19户,焦炭年生产能力624.8万吨。其中:炭化室高度大于4.3m以上焦化企业为神华乌海煤焦化公司,生产能力97万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2009年底前予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装备。
5、电石行业:2006年底,全市共有电石生产企业39户,电石炉62台,电石生产能力171万吨。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拟于“十一五”后期淘汰12500KVA(不含)以下电石炉,具体时间为2009至2010年。
国家已公告和符合申请公告条件的有122万吨。
目前尚不具备申请公告条件的企业有产能49万吨,对其暂不受理公告申请,执行差别电价。
6、铁合金行业:2006年底,全市共有铁合金生产企业30户,铁合金矿热炉79台,生产能力57.5万吨(按硅铁折算)。
国家已公告和符合申请公告条件的有38.6万吨。
目前尚不具备申请公告条件的企业有产能18.9万吨,对其暂不受理公告申请,执行差别电价。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市政府成立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召开由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的规定和精神,部署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组织和加强培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各行业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多,按自治区要求集中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学习、理解和把握淘汰落后产能有关精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对各区政府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各区政府也要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方案,逐个落实到企业。市政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五)工作进度安排。
2007年7月中旬,成立市、区两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对各区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培训;
2007年7月下旬,各区与相关企业签订责任书;
2007年8月至12月,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区组织对淘汰企业实施关停,按期完成2007年淘汰任务。
三、具体政策措施
(一)建立退出补偿奖励机制。
按照《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安排,自治区将设立以盟市为主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退出补偿、奖励资金(补偿方案区分不同行业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自治区财政将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淘汰落后产能财政收入减少较多的盟市、旗县给予适当支持,对被淘汰钢铁中小企业进行适度补贴。我市将积极争取自治区补贴,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标准或向其他行业或相关行业转移;支持优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支持破产关停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上岗再就业。被淘汰企业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以及其它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理。
(二)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确定我市高耗能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今后不得审批新建没有深加工的高耗能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
(三)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促进高耗能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淘汰落后的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资金。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支持,用于聘请专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评估、鉴定、考核、论证等项工作。市政府也将安排必要的资金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