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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2007-7-11 00:00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7〕76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管理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劳动保障局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国土资源局

卫生局 工商管理局 安全监管局 总工会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为全面贯彻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管理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

范围: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二、专项行动的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检查、依法处理。

5、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权钱交易、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等。

三、专项行动的步骤和形式

第一阶段(7月1日――25日)为旗县市区自查阶段,在此期间,各地统一部署,抽组精兵强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联合执法程序培训,对所辖区域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摸底排查,了解基本情况,掌握基本数据,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制定整治时间表和具体措施,集中精力开展清查和打击行动,按时上报专项行动检查情况表。

第二阶段(7月26日――8月10日)为市督查验收阶段,此期间,各地对自查阶段进行总结,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随机确定部分旗县进行检查,全面验收,不留死角。

第三阶段(8月11日――8月31日)为自治区验收阶段,各地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作好迎接自治区督促检查的准备,同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指挥,精心组织,全面排查。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和工会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行动方案。要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统一指挥,抓住关键环节,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和不足,针对性的拿出解决措施。各地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民政部门要及时救助。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各地要注重整体联动,加强调度,及时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法制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切实将乡村企业纳入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要多途径提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素质,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办案手段。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五、各地要将阶段性汇总情况分别于7月13日、19日、29日和8月9日、19日上报至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见附件2),8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系人:

耿晓东 联系电话:0474-8323035

李  栋 联系电话:0474-8324106

电子信箱:gxd197097@sina.com





附件:1.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检查情况表



附件1

乌兰察布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忠  副市长

副组长:梁  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明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格日勒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连喜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学尧  市纪委常委、综合室主任

何廷元  市民政局副局长   

贾  宾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国锋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速飞  市工商局副局长

崔  俊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哈  斯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格日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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