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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 2007-6-14 00:0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银监分局《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银监分局《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驻市单位、金融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银监分局《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经乌海市政府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学习、通报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映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配合市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内蒙古银监局。
  (七)乌海市政府和内蒙古银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乌海银监分局牵头,金融办、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商务局、农牧业局、人民银行、工商局、法制办、以及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乌海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乌海银监分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五、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葛文明 乌海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乔天峰 金融办主任?
      刘利霞 乌海银监分局副局长?
      侯丽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志新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新德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訾 平 市建委副主任?
      李树林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文增 市农牧业局纪检组长?
      杨振林 人民银行副行长?
      卜 彦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 ?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黄培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付元胜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经乌海市政府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联席会议。各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地区。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认定存在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分局、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3、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区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对区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地方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公安部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各区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各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地区的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地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地区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建立非法集资通报制度
  为实现非法集资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市政府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上级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通报联席会议,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辩别能力。
  对各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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