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9-12 00:00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按照州政府领导批示,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印发你们,请结合《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凉府发〔2006〕20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低保工作目标
今年,各地必须按“惠民行动”的要求,完成农村低保的目标任务(已分解下达各县市),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开始扩面。明年,各县市要在年底前完成扩面工作,即:把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关于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县市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标准(693元/年、人),经济发展较快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可以适当高于这个底线。低保户实际补助水平,每月每人不得低于20元,争取达到25―30元。
三、关于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
各地农村低保资金的需求,以县市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州上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财政每年必须预算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其预算额度,由州财政局和州民政局根据各地的农村低保人数和可能争取到的省上补助,在每年初下达各县市,州上下达的预算数为最低预算数,各县市财政必须确保预算到位。同时,各县市财政要做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时要垫付和上级补助资金不足时要“兜底”的准备。各县市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安排和落实情况,由州财政局和民政局负责督促落实。州级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农村低保资金,用于补助各县市。
四、关于农村低保的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部份,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长期的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农村低保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必须建立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各县市要结合农村和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民政部门合并设立城乡低保管理机构,配备2―4名在编工作人员。各乡(镇)至少要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编制暂时有困难的,可采取招聘专职人员的方式解决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招聘人员的劳动工资按有关规定由财政列支。县市财政每年要为农村低保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县市的贯彻情况,请于11月底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