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21 0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91号)
市级各部门、市级建设单位: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
意 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达州,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产生新的民工工资拖欠,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07〕9号)精神,现对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政府性投资领域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基本解决了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了实现“三大目标”,完成“三大任务”,我市政府投资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市级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构建和谐达州、落实惠民政策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把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杜绝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监管,杜绝民工工资拖欠
(一)市规划和建设局要认真履行对建筑企业的监管职责,严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转包和违法分包,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政府性投资工程除专业工程分包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其他劳务分包也必须经建设业主单位认可,分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约定民工工资保障措施。业主单位必须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并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建设局要建立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建筑领域的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四川省建筑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加快推进劳务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劳动用工企业按要求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不按要求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施工企业要依法查处。
(三)市规划和建设局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精神,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按不良记录载入信用档案,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业整改、限制在本市内投标资格等的处罚。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及建设业主单位建立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低于投资概算的10%(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企业各5%),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实名备案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在工程开工10日内督促施工企业上报民工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工种等,由建设业主单位审核登记备案。民工备案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施工单位每月向建设业主单位报送备案,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施工单位和建设业主单位要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资金管理,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台帐管理制度。各建设业主单位必须按项目建立民工工资台帐,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优先支付民工工资。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签定合同前,业主单位须与市财政局衔接好资金来源,各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建设业主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其中民工工资要单独列表反映。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业主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在审核工程进度款时,要根据人工定额和签证资料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单位须委托建设业主单位代付民工工资,或由业主单位派出专人监督施工单位发放民工工资,并将民工签字盖章的发放花名册报建设业主单位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建设业主单位可暂停办理拨款。在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后方能支付其他一般性工程款。
(四)凡需财政拨付工程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须将已拨工程款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财政可暂停拨付工程进度款。
(五)通过招商引资投资方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须从共管资金中按不低于概算投资10%的比例划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实施项目的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未存入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得开工。
四、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市级劳动保障、建设、财政、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以下工作: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解决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预防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工资。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建筑业企业依法签订规范性劳动合同书,推进民工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纠正和查处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民工工资报告制度、欠薪投诉举报制度和日常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民工的合法利益。
(二)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政府性投资工程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现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准入和清除制度,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和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统筹和资金管理。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级财力状况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统筹多渠道建设资金按计划拨付。督促建设业主单位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台帐管理制度、发放情况报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设业主单位将财政拨款优先支付民工工资。
(四)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管理政策的贯彻实施,制定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按月发放民工工资。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台帐管理制度和按期报告制度,按月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表。
(五)市监察局负责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民工工资保障政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六)市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八)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督促协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和委托银行发放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九)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十)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工会与业主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