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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2007-8-20 00:00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四川省政策性水稻、玉米种植一般灾害保险条款》、《四川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品种及范围

2007年,全市各县、市、区(扩权强县试点县除外)选择水稻和生猪(含育肥猪、能繁母猪)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将视情况确定。

二、试点任务

一是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自愿参保,以确保完成省政府规定的试点任务。即水稻承保数量不得低于各县、市、区2007年实际种植面积的40%;育肥猪承保面不得低于各县、市、区2007年实际出栏数的20%,能繁母猪承保面达到各县、市、区2007年实际存栏数的100%。二是建立三个体系。建立低保障、广覆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有限风险、责任分层的农业风险控制体系,全市统筹、市级统一核算的资金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保险合作方式。要通过试点,建立并逐渐完善我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农业保险合作模式,探索行之有效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

三、试点原则

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二是政府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财政补贴为主、农户和龙头企业自愿投保的非盈利性保险业务,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保险试点工作中发挥引导作用。三是市场运作。在保险机构选择、保险风险化解方面,主要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在农业保险业务拓展上,依托保险经营机构,主要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四是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和农户、龙头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共同负担农业保险费用。

四、合作保险机构

考虑到我市试点县多,幅员广,为了方便投保农户签定合同和受灾定损理赔,市政府决定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做为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合作保险机构。通川区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承保,达县、开江县、万源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责承保。每年试点完成后按《达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奖惩和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对“满意+基本满意”度达不到85%的,取消其下年度合作资格。

五、保费补贴资金测算与来源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市级财政对各试点县、市、区投保的水稻和育肥猪均按应缴保费总额的10%补贴,能繁母猪按应缴保费总额的9%补贴,补贴资金通过预算安排。各级财政分品种补贴比例及农民和龙头企业分品种的缴费比例详见下表:

品种      比例
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农民和龙头企业缴费比例

中央
省级
市级
县级

水稻
25%
25%
10%
10%
30%

育肥猪
25%
25%
10%
10%
30%

能繁母猪
50%
12%
9%
9%
20%


按上述补贴比例及缴费标准,水稻以2006年末种植面积测算,育肥猪以2006年末出栏数测算,能繁母猪以2007年6月末存栏数测算,全市2007年应缴保费总额2702万元(详见《达州市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保费测算表》附后)。其中:中央财政承担953万元,省级财政承担531万元,市财政承担259万元,县财政承担259万元,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承担700万元。

六、保费收付与监管

(一)征费标准。水稻和育肥猪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以及《四川省政策性水稻、玉米种植一般灾害保险条款》、《四川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的投保额和费率征收;能繁母猪按省政府有关文件和国家保监委统一印发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的投保额和费率征收。各品种投保额和费率详见《达州市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保费测算表》(附后)。

(二)征收与拨付途径。

1.财政补贴的保费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规定的办法和途径征缴。即中央、省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由省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拨付到“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市、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原农村义务教育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到“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县级财政应补贴保费必须按照市财政通知的时间、金额、途径足额上缴到市“农险补贴资金专户”中。

2.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自行缴纳的保费,由保险经营机构分别在农村和县城选择银行开设“农险保费资金一般存款户或临时存款户”进行归集,逐级全额上缴到市“农险补贴资金专户”中,乡镇财政所和县财政部门进行监缴。赔款资金由保险经营机构自行确定拨款途径对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兑付。

(三)保费监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市保险合作机构开设“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对全市的农业保险保费进行归集和理赔拨付,由市财政监章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为更好地开展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县、乡两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同时,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工作职责是:

1.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会商有关部门选择种养业试点品种并报政府审定;会商有关部门选择保险合作机构并报政府审定;负责保费补贴测算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收集汇总并上报当地试点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合作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督导工作。

2.发改委:负责把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与抓好“菜篮子工程”工作相结合。

3.农业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宣传发动工作;指导下级单位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协助保险经营机构组建定损理赔小组,协调巨灾定损,指导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负责会商有关部门制订其他农业惠民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配套的具体措施;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

4.畜牧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和业务指导工作,协助保险经营机构组建定损理赔小组,协调巨灾定损,指导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负责动物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出具防疫合格证,对动物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进行验证,且对猪只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牌;负责出具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负责会商有关部门制订其他畜牧惠民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配套的具体措施;

5.水利局:负责对参保农户的饲养场所是否处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进行认定。

6.气象部门: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提供气象灾害证明。

7.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市场运作”模式,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政策制定《达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包含详尽的《承保工作流程》和《理赔工作流程》。自主地确定代办员和理赔人员基本条件、代办员和理赔人员工作职责;在基层自主地聘用业务代办员和理赔人员、选定乡镇代办站、组建理赔小组,提供必需的办公设施、进行业务培训;自主地与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党委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自主地确定代办员、代办站代办手续费标准并支付代办手续费;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准确、详细地宣传;按《承保工作流程》和《理赔工作流程》进行承保和理赔;自主测算并承担保险风险;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费及赔款的财务核算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节约开支,降低业务管理费用;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保费收支计划与统计报表及总结等。

(二)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和试点乡镇要与保险经营机构一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使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保险经营机构更要加强对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代办站工作人员、村级代办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落实配套措施。农业局要负责将农业保险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农业、畜牧部门要制订其他农牧惠民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配套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委政府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定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机构相关业务的开拓和落实。

(四)防范农业保险道德风险。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中的道德风险,对投保人、保险经营机构、有关部门弄虚作假,骗取保费的,除坚决取消其农业保险试点资格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虚报灾害事件、夸大灾害损失、延误勘赔时机的,更要依法严惩。

八、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邓宏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杨钢、何平担任,市财政、发改委、农业、畜牧、水利局、气象及保险经营机构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达市府函〔2007〕228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及有关乡、镇政府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并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市上也将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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