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14 00:00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范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范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7〕20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今年上半年,全州共发生火灾29 起,1死1伤,直接财产损失213万余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33%和66.67%,但直接财产损失上升63.94%,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今年“7・16”马尔康晶鑫隆大酒店建筑工地火灾,属典型的 “多合一”场所(住宿、生活、施工、仓库合用场所)火灾,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充分暴露了我州“两类”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旅游场所、“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仓储合用)场所、建筑工程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推进平安阿坝建设,结合我州实际,州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两类”场所、旅游场所、“三合一”场所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为切实开切实开展好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州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州长为组长,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消防支队、州教育局、州监察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广电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州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州消防支队。各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着重抓好“三个环节”,即抓消防队站灭火救援装备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装备建设;抓火灾隐患整改,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整改;抓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5日至8月18日):动员部署阶段。州级各部门和各县要搞好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和动员部署。8月18日前州级各部门和各县将整治方案和部署以及第一阶段工作情况报州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8月19日至8月31日):自查整改阶段。各县、部门、系统、行业对自身涉及到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全面清理火灾隐患,摸清底数,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加强消防管理,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长效机制。
第三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检查整治阶段。各县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治场所进行系统检查,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检查整治效果。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并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10月20日前州级各部门和各县政府向州专项整治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10月20日至31日州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县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和检查。
二、突出重点,认真排查
各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以下场所进行综合监督执法,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尤其是要对整治范围中的重点场所和涉及火源电源、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场所进行逐一整治。要严格按照人员密集场所“三停五罚”、易燃易爆场所“三停四罚”(见附件)原则,从严、从快、从重对违法场所进行处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
1.主要整治对象
设有集体宿舍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住宿楼、商住楼、综合楼;医院、学校;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2.整治内容
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火源、电源管理不规范,有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商住楼、综合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二)易燃易爆场所
1.主要整治对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储罐(区);可燃气体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汽车加油站。
2.整治重点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用车站没有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安全地带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高压站没有设置在合理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章使用明火、吸烟的;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旅游场所
1.主要整治对象
宾馆(饭店);车站、民用机场;纪念馆、博物馆;民俗风情表演、旅游购物场所;文物古建筑,宗教寺庙场所。
2.整治重点
对新、改、扩建工程的宾馆(饭店)、车站、民俗风情表演场所、旅游购物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或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足,宗教活动场所用火和宗教人员生活用火管理不规范,电气线路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接,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三合一”场所
1.主要整治对象
设有员工集体宿舍的工业场所;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住宿的经营性场所。
2.整治重点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的;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被占用,外窗设置铁栅栏的;没有或缺少基本灭火和逃生自救器材的;存放大量易燃、可燃原材料、半成品,一旦失火,蔓延速度快,燃烧时间长的。
(五)建筑工程
1.主要整治对象
全州各县在建建筑工程。
2.整治重点
建设单位开工前是否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通过,并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所承担的工程是否属于资质证书所规定的范围;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持《消防工程施工人员上岗证》真伪、数量和有效期;对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已核准的消防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变更消防设计的行为;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是否使用未经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包括对产品的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或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相应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检验报告、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进场检验单等项目的检查;检查施工期间,各种质量管理记录和施工记录;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建设法规规定和自动消防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是否有消防机构和防火制度;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在建建筑内违章设置集体宿舍的。
三、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一是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将专项整治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以整治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为突破,对凡是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必须实行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挂牌督办,全面落实整改。已经挂牌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销案,原则上不予延期,切实做到“有患必除,除患务尽”。
二是各单位和场所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州级各部门和各县经委、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切实抓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按时间要求将各阶段的情况向专项整治办公室报告。
三是加大对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力度,对火灾隐患检查发现一起,督促整改一起,依法处理一起。各县、各部门(特别是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单位业主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对新发现的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同时要认真督促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间落实死看死守等可靠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对置若罔闻、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要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改变使用性质、强制拆除和拘留等措施,坚决依法查处;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必须依法强制执行;对现实危险性大、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短期难以整改的,各县政府要认真研究,并依法作出决定,坚决予以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四是严肃处理火灾事故。要按照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个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火灾事故依法作出处理。对因忽视消防安全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广泛宣传,全民参与
阿坝日报社、州广播电视中心和各县广播电视局要积极将专项整治活动相关消息、进程及时进行报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宣传火灾事故教训,曝光火灾隐患,造成强有力的社会声势,为专项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同时在不同地区采取双语(藏、羌)进行宣传。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拖延或拒绝改正火灾隐患的单位、业主和人员以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依法严处的同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广泛动员单位业主、员工及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县必须向社会公布消防举报投诉网址和电话,以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持续开展。州级消防举报投诉电话为2831114。
五、立足执勤,强化备战
各县要进一步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整合消防资源,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政府及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等多种消防力量的协同配合,努力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完善灭火救援作战预案,特别要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特点,狠抓消防保卫“六熟悉”,积极开展实地、实战和夜间灭火救援合成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确保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实行“三停五罚”、 易燃易爆场所实行“三停四罚”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人员密集场所实行“三停五罚”
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的;营业性场所人员严重超员的一律停业、停止使用,经整改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使用。其中构成以下5种情况必须依法予以处罚:(1)营业性场所擅自使用或者开业、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万元;(2)堵塞消防通道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款10万元;(3)场所容纳人员数量或疏散人数按规范计算超过25%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万元;(4)在消防扑救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火灾扑救的,责令拆除,处罚款3万元;(5)未经培训合格从事消防设施安装、维护、管理及消防控制室值班的,处罚款5000元。
易燃易爆场所实行“三停四罚”
不具消防安全条件的;危及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安全的;违章作业的一律停业、停止使用,经整改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使用。其中构成以下四种情况必须依法予以罚款:(1)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3)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十日以下拘留。(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应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0万元。大型群众性活动谁主办谁负责。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并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