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27 00:0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已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3〕66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
一、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下统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项目实施建设和采购的行为,属于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但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式
信息化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及监督项目实施,市发改委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编制项目预算,市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采购或招投标。
三、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
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发布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需求申报和初审,编制当年拟建信息化项目计划;制定信息化项目技术标准,组织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论证;牵头组织对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建设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
(二)市发改委
统筹安排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并下达当年拟建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及招投标相关材料备案。
(三)市财政局
编制并下达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项目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及验收报告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申请,编制项目需求说明;申报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手续;提出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落实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负责日常管理。
四、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市信息化规划在每年8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当年信息化项目指南。
2.需求申报。拟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信息化项目指南,于每年10月底前,按《攀枝花市信息化项目申报程序》向市科技局提出次年信息化项目需求。
3.项目会审。市科技局根据市信息化规划和年度信息化项目指南,确定次年拟建信息化项目初审意见。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可行性报告评审(按国家规定应该保密的项目按保密要求另行处理),确定次年的拟建信息化项目计划。
4.方案论证。市科技局根据拟建信息化项目计划,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功能设计、技术路线、安全保障和设备选型等相关技术内容进行论证,形成最优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立项。市发改委审核最优项目实施方案,给予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
6.预算审批。市财政局对最优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编制预算。
(二)项目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最优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或招投标的委托事宜。
2.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合同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四)项目验收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核后的最优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程序,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验收申请,组织项目验收。
3.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达到最优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
(3)超过最优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并得到延期批复的。
4.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过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5.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信息化项目。
6.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五、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估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信息化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相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或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性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止经费的拨付,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信息化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请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
在合同履行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可以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三)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要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四)应用系统的开发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应用系统占项目建设总经费30%以上,或系统总投资在25万元以上的非纯硬件设备和标准软件采购,或终端用户数在30个以上的系统,在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系统测评,测评报告作为对系统验收的依据;信息化项目申请改建、扩建、报废时,也应提供相应的测评报告,以作为审核依据。
(五)本意见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测评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者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项目。
(六)列入本意见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还必须依法履行保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七、其他
(一)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同时抄送市科技局备案。
(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名单,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专家组成。
(三)违反本意见的单位,由市科技局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提出处理意见。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