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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6-12-13 00:00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9号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
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
         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
市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如
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楼(场)项目的建设和用
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停车楼(场),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标准
  停车楼(场)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已建
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和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三类。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是指按照市建委发布的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等规划管理要求,须
建设的停车楼(场)。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
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楼(场)。
  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
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楼(场)。
  三、土地供应方式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
用途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新建项
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
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
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
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
  1.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停车楼(场)继续以划拨
方式供地。需建设停车楼(场)配套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应
控制在停车楼(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超出10%的,
相应分摊用地,并按该配套服务用房的实际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
超出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
楼(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已建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土
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楼(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若申请有偿使
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楼(场)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
地。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标准。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
车楼(场)用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土地
用途计收。工业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0%计收;商业、住
宅等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计收。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楼(场),若申请有偿使用,土地
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可根据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按评估确认地
价的0.5%收取。
  (二)土地出让年限。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用地,按新建项目土地用
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用地,按已建项目土地用
途和剩余年限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用地,按商业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
限。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停车楼(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
收,供电及其他配套费用给予相应减免。
  (四)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
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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