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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 2007-7-23 00:00

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固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建〈金管〉字〔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5―12%(即: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

三、中央、自治区驻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可参照全区本行业标准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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