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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4-2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07]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进一步做好我区的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在我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有: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务必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切实维护全区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级法院、检察院、证监局、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银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决定和部署,研究制订全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协调解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证监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证券活动;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辖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三、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

国办发[2006]99号文件明确指出,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为了落实对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的职责,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自治区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对非法证券活动的尽早发现、及时调查和高效查处。

(一)明确分工。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及查处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及时查处和取缔非法证券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并在非法证券活动查处过程中维护现场秩序;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二)实行举报处理首负制。证券监管和工商管理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实行“谁首先接到举报、谁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则,依照证券管理和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证券监管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三)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查处和取缔非法证券活动。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报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协调案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理。

(四)建立重大非法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和重大线索移交制度。证券监管、工商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通过案件移送和重大线索移交等方式,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发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五)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协助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协助;需要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的,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认定。

(六)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对非法证券活动实施现场调查取证和取缔等执法措施时,需要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予以支持,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四、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

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的,应按照《证券法(200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尽快予以规范。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五、完善防范预警机制,确保打击证券非法活动取得实效

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和预警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优势,引导群众增强识别能力,强化法制意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使非法证券活动无机可乘、无隙可钻。

(一)宣传部门要指导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查处工作,深入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及严重危害,广泛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二)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快速反应机制。自治区打击

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形式,公布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各地级市政府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多渠道搜寻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对于举报线索,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及时调查,依法认定,严肃查处,确保对非法证券活动露头就打,决不推诿观望而养痈遗患。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非法证券活动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化解非法证券活动可能诱发的社会风险,形成对非法证券活动预防、识别和快速反应的监管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紧密配合,着力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调查工作

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有效方式,逐步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规范企业融资行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当前,证券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做好全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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