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2-7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编办制定的《关于对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对全区乡镇卫生院
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
为了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卫生厅、编办《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9号)和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现场会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3月开始,自治区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各市、县(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的实施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开展院长公开招聘、人员竞聘上岗、收入分配改革及完善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及合同鉴证情况。
(四)分流人员政策落实及未聘人员安置情况。
(五)编制分配使用情况。
(六)与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为自检自查阶段。各市、县(区)人事、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卫生院,要对照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见附表),逐条逐项对本地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在此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自治区人事、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自治区人事、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分别到各市、县(区)和乡镇卫生院,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问卷等形式,对各市、县(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各验收小组将各市、县(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验收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向自治区农村卫生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经过评选,对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先进予以表彰。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县(区),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验收工作,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和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参加的自检自查工作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集中时间和力量进行自检自查,实事求是地评估改革成果,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要找出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深化改革的思路,迎接自治区的验收。
(二)对本次验收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将以验收合格批文为依据,并用以奖代补的办法兑付公用经费;不合格的,不予兑现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同时将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请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卫生院抓紧做好自检自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三)自治区验收的具体时间将根据各市、县(区)自查验收报告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