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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12-25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06]2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促进种业稳步、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5年多来,我区种子产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取得显著成效。种子经营市场及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各类民营、股份制种子企业蓬勃发展,呈现出国营、民营、股份制等多元化格局;良种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种子产业化、市场化和质量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良种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达40%以上;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速度明显加快,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实现4次、5次和6次更新,经济作物也实现多次更新,种子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我区种子产业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长期以来,国有种子企业政企不分,民营种子企业“多、小、散”,种子产业缺乏龙头企业带动;种子管理体制不顺、队伍不稳、监管不力,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区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动种子产业发展,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精神,把发展壮大种子产业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战略措施,以推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3级种子管理机构,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县级为重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种子信息网络,重点建设一批自治区级新品种区域试验站、市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实现种子监管网络化;以质量监管为重点,广泛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到2007年6月底,全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脱钩。

三、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国办《意见》要求,2007年6月底之前,将国有种子公司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各县(市、区)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种子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我区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企业主体。在改制过程中,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强化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构筑科学完善、结构严谨、职能完备、运行高效的区、市、县3级种子管理网络体系。重点解决县级机构不健全、事业编制少、管理经费不足、管理队伍不稳等问题。

2、明确种子管理职责。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组织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工作;审查审核发放权限范围内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事项;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农作物品种引育、试验示范;负责品种管理、品种审定、质量管理、种子储备管理;开展种子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种业信息服务等。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3、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地要在完善种子管理体制过程中,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队伍的思想、技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执法人员执证上岗,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严明的高素质种子管理队伍。

4、健全种业服务体系。不断强化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完善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加大新品种试验、示范、展示力度;继续推行农作物新品种择优补助制度,推动品种更新换代;健全信息服务体系,以信息化带动种子产业化的发展;建立备荒救灾种子贮备体系,增强抗旱救灾能力;逐步探索建立“种子风险基金”。

5、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种子标准体系;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种子企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定进行种子生产,将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6、强化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将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备荒救灾种子储备、种子管理事业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种子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检验等工作经费。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尽快制定、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管理条例》,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规章、政策性规定,确保用种安全。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进入市场资质的审查,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加工检验设施、人员资格等严格考核,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强化对分支机构和代销网点经营场所、技术人员、赔偿能力审查,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种子广告要经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查,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种子管理、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四)促进种子产业快速发展

1、推进繁制种产业发展。繁制种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新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繁制种优势,统筹规划繁制种区域,合理安排繁制种作物。要组织开展繁制种品种(组合)试制种、繁制种栽培技术研究与培训,降低种子生产风险和成本。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规范技术合同、标准,保护企业和制种农户应得利益,保障繁制种市场规范有序,推动繁制种产业健康发展。

2、加速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自治区设立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搜集和利用,支持新品种引进、试验、审定和推广。加大农作物新品种择优补助、良种补贴、种子工程等项目资金投入。种子管理、科研、教学、推广部门要加强合作,协同攻关,加大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育推广和配套栽培技术研究力度,为生产提供高产、优质、多抗的各类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强化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力度,提升新品种推广速度,加速新品种更新换代。

3、加大对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针对我区种子企业“多、小、散”的现状,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信贷、科研、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大做强种子产业。继续执行生产经营种子免征所得税政策,积极探索种子生产经营政策性保险和种子风险基金制度,增强种子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继续利用各类项目资金扶持优势种子企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健全种子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诚信建设、维护权益、协调关系、信息咨询、开拓市场及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民营种子企业在种子产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项目支持、资金安排上要给予平等待遇。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的生产资料,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农业、编制、人事、财政、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种子管理,抓好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加强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预算经费,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服务体系改革,在农业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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