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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10-25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夏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2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6新闻发布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5.2灾害保险证明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1)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干旱、高温、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3)自治区境内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1 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

自治区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指挥,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气象局、农牧厅、科技厅、林业局、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商务厅、经委、农垦局、地震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通信管理局、宁夏电力公司、宁夏机场集团公司、中国电信宁夏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自治区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2.1.2 各市、县(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

各市、县(区)相应成立本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灾害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事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2.2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各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认真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1)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开展气象及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和气象信息共享工作;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利、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交换水文、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病情发展监测、人员死伤情况等相关信息。

(3)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4)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5)交通部门:负责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

(6)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7)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①来源

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积极提供气象灾害情况。

②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气象灾害灾情,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凡符合《宁夏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具体上报内容和格式、标准、程序,按照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1.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①自治区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自治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中国气象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②市级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自治区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由市级气象局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及其所属决策服务中心。

③自治区气象局值班室及其所属决策服务中心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应当及时报送自治区气象局,由自治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

④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①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②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③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3.4.1  I级预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气象干旱、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3.4.2  Ⅱ级预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气象干旱、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3.4.3  Ⅲ级预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气象干旱、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比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3.4.4  Ⅳ级预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气象干旱、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局制定的一般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4.1.1  四级启动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

4.1.2  三级启动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市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该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发生地的县气象局和市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

4.1.3  二级启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自治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发生地的市气象局和自治区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

4.1.4  一级启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级气象灾害预警,自治区气象局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预警应急预案。

4.1.5  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根据该事件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比照4.1.1~4.1.4规定启动。

4.2  应急响应

4.2.1  各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各级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①四级响应。县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发布四级启动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②三级响应。市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发布三级启动命令后,市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自治区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自治区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③二级响应。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发布二级启动命令后,自治区气象局及其所属各气象业务单位和有关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自治区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自治区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中国气象局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县两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向中国气象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区气象部门通报;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省(区、市)气象局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自治区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

④一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一级启动命令后,自治区各级气象局及其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自治区气象局及其直属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自治区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加强与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县两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区气象部门通报;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中国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省(区、市)气象局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及其直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局直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自治区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

4.2.2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  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3.2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区外或涉及区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进行通报。

4.4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局报告。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局通报。

4.5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1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2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局、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5.4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  应急结束

4.7.1  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自治区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县两级气象局发布终止命令。

4.7.2  市、县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市、县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市、县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局、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本级相关部门及下级气象局通报。

5  后期处置

5.1  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5.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2.2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①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委员会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②参与对重大气象灾害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③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2.3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各级气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6.3.2  各级气象局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各级政府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  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自治区气象局应当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7.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分为一般重大、比较重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气象局另行制定。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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