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2006-10-23 00:00
批转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加强施工企业建筑营业税申报缴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批转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加强施工企业建筑营业税申报缴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家税务局四部门拟定的《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加强施工企业建筑营业税申报缴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财务管理 加强施工企
业建筑营业税申报缴纳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建设市场出现了繁荣景象,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税收的增长。但也存在着部分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处理帐务,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对建设工程决算前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往往不索要税务发票入帐,而是以暂预付工程款形式用白条入帐的违规问题。这种做法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给施工企业不按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间申报缴纳建筑营业税提供了便利,造成了国家税款不能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对此,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包括预付基建款)时,必须取得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后,方可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绝不允许以“白条”代替税务发票付款入帐。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施工企业建筑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法定义务,违反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机关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对各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建设单位有用“白条”代替税务发票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财政、审计、税务、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