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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9-22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06]1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大我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加强煤层气综合勘探、评价和储量认定工作,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原则

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原则,实行采气采煤一体化,进一步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坚持“先抽后采、综合利用、工程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的原则,提高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水平;坚持“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的原则,大力发展瓦斯民用、发电、化工等。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目标

――2006年,全区国有重点煤矿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30%以上;瓦斯抽采率达到30%以上;已开展瓦斯利用的矿区,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9000万立方米,利用量达到5000万立方米。

――2010年,全区国有重点煤矿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90%以上;瓦斯抽采率达到50%以上,利用率50%以上。地方煤矿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50%以上;瓦斯抽采率达到40%以上,利用率50%以上。

四、认真组织实施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划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专项规划是指导自治区煤层气产业发展和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勘探、开发项目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和煤矿生产企业要重点抓好规划的实施。煤矿瓦斯抽采,以神华宁煤集团所属的汝箕沟、石炭井、石嘴山、呼鲁斯太四个生产矿区和宁东即将开发建设的横城矿区为重点,兼顾沙巴台、中卫、韦州等地方采煤区高瓦斯矿井,按照“采煤和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的原则,广泛采用本煤层、邻近煤层与采空区的抽采等技术,全面推行先抽后采,务求取得实质性突破。瓦斯利用,要按照《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十一五”规划》总体要求、项目布局和开发重点,以石嘴山矿区的金能煤业公司一、二号井、汝箕沟矿区的白芨沟矿、汝箕沟矿、红梁公司、石炭井矿区的石炭井二矿、呼鲁斯太的乌兰矿以及横城矿区规划矿井抽采的瓦斯作为利用重点,以地方高瓦斯矿井的煤层气综合利用为补充,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以瓦斯地质勘探项目、瓦斯发电项目、居民用气工程项目和天然气管路并网工程项目为重点,全面提高瓦斯的利用率。

(一)瓦斯地质勘探项目建设。针对各矿区的瓦斯赋存量、瓦斯地质情况等进行勘探,为大规模瓦斯开发和利用提供煤矿瓦斯基础性资料。争取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包括横城矿区在内的瓦斯资源勘探,提交瓦斯勘探报告,对瓦斯参数进一步测定,为矿区瓦斯利用提供准确依据。各矿井瓦斯勘探项目由煤炭开发企业负责实施。

(二)瓦斯发电项目。石嘴山、横城矿区、汝箕沟煤矿、乌兰煤矿瓦斯资源丰富,矿井的瓦斯抽放系统也陆续建成,规划重点在这几个矿区(煤矿)建设瓦斯发电项目。横城矿区矿井之间的距离较近,随着矿井的陆续建成,将马家滩、任家庄、红石湾及丁家梁矿抽出的瓦斯通过地面管路系统输送到利用开采条件较好的煤矿集中进行瓦斯发电。

(三)民用及工业锅炉瓦斯利用项目。根据矿区居民的需求量,通过地面管路直接输送到居民终端用户。争取石炭井、汝箕沟矿区2008年底完成民用瓦斯利用项目;横城矿区2010年前实施民用瓦斯工程。

(四)与天然气管道并网工程。对瓦斯发电和居民用气之外富裕瓦斯资源,提纯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后通过地面管路并入长宁天然气输气管道实现同输。争取2008年完成项目设计工作,2009年开工建设,2010年开始输气。

五、进一步加大对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管理,合理有序地开发煤层气资源

(一)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备案。煤层气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

(三)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的条件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和监察。

(四)自治区环保局要依据有关标准严格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促进煤层气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经自治区经委和煤炭工业局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三)煤层气经处理、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售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煤层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或执行我区火电脱硫机组标杆电价。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享受《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四)加大煤矿抽采利用系统与装备改造的投入,健全完善瓦斯抽采、矿井通风、防灭火、综合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和装备,并确保系统装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效用。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五)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科技攻关力度。煤矿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高产高效、先进的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监测监控与预警、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瓦斯利用等技术与装备,推进科技进步。

(六)鼓励煤层气抽采和利用。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在基准年限基础上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免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其它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工业、民用瓦斯销售价格不低于等热值天然气价格。鼓励煤矿瓦斯利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七)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或贷款贴息,为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提供资金支持。
(八)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和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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