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9-22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6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摸清全区农用地数量、质量和价值状况,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2006年度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8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是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针对新形势下加强土地资源、资产并重管理而部署
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全面掌握和科学量化农用地的质量和价值状况,不但有利于政府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由数量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相协调管理和科学利用转变,也对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耕地保护经济制约机制、稳定和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集体土地依法合理流转以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等有着十分重要
的作用。
综合评价农用土地质量,鉴定农用地的质量等级、数量分布及其形成的原因,不仅可以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科学依据,而且还能为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搞好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征地制度改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核算等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因此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也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
二、切实加强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学科和业务部门多,技术性强,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了高质量、快节奏、短周期地完成全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担任,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采取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方式,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日常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同时落实专业工作技术队伍。各级政府还要聘请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环保、物价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专家组。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各级财政、物价、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环保、气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关的图件和资料,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明确经费渠道,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需要调查的项目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处理技术手段,建立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信息系统,这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证。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缺额自补”的原则,在中央财政下拨的经费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经费主要用于全区农用地分等,以及今后每年农用地分等成果资料的动态监测和更新、标准宗地的维护管理等。市、县(区)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经费由各市、县(区)解决,可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也可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市、县(区)经费主要用于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以及今后每年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成果资料的动态监测和更新、标准宗地的维护管理等。
四、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我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国家《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等3个规程确定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完成全区各市、县(区)农用地分等、国家级标准样地的设置以及青铜峡市、平罗、永宁、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辖区等5个重点县级农用地定级和估价工作,为各市、县(区)提供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2006年年底前完成青铜峡市、同心县、固原市原州区农用地分等试点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成果;
2007年7月底以前完成全区各市县(区)农用地分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成果;
2007年9月底前对全区农用地分等情况进行汇总,编写报告,编制图件,形成自治区级成果并申请国家预验、验收;
2007年12月底前完成5个重点县的定级和估价工作。
五、确保质量,规范操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影响长远。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自治区技术方案进行,确保数据可靠,资料翔实。应充分应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科学评估,合理定级与估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