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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7-13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2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营造全区良好的金
融生态环境,增强吸纳和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协
调发展,现就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不仅指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内部运作,更为重要的是指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金融运行的基础条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充分发挥金融服务支持能力的前提条件,是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与企业实现“双赢双兴”的必要保证,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举措。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能够促进经济、金融协调运行,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积极性;能够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源,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够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顺畅的传导渠道,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健运行;能够为金融生态圈中的微观主体――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共生共长、双赢双兴”的良好环境。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合力打造 “金融安全区”,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加强企业信用机制以及金融信息数据库建设,制定《宁夏金融机构共同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暂行办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大力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全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得以维护,经济金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全社会信用意识还不强,居民投资风险和保险保障意识有待提高,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尚未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企业、个人变相逃废银行债务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治理,金融机构维护债权的司法和执法环境欠佳,金融债权在某些地区和部门还得不到依法有效维护;在融资和保险活动中,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改革改制存在不规范行为,由此形成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还占有相当比重;中介服务机构发育滞后,运作不规范;金融机构与企业的相互关系尚未步入良性发展轨道;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制约着金融业对外开放和改革发展步伐,不利于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建立由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动员一切力量,逐步消除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不和谐因素, 5年内形成以“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规范的制度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为主要特征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实现社会诚信程度高、金融债权维护有效、企业遵规守信、中介服务规范、征信体系健全、金融资产质量好、金融安全得到保障、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的发展目标,逐步达到金融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实现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和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行长和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政府研究室、金融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审计厅、商务厅、农牧厅、建设厅、司法厅、公安厅、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川海关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研究解决和组织协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发挥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经济部门与金融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搜集和反馈有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信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因地制宜、扎实有效地推进本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分工协作

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能将这项工作停留在维护的层面,要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五”规划,抓好组织和协调,加快形成维护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相应的评价体系,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地方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改善经济金融运行环境,努力提升经济金融发展质量,促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及时主动地向金融部门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要加强法制建设,清理不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各种规定,促进企业合法、规范地进行改革改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维护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信贷征信建设,建立健全个人和企业的信贷征信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要建立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反洗钱协调机制;要为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供信息服务;要把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流动。外汇管理部门要监测和打击辖区内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和企业“走出去”。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控力度,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金融机构日常运营监管;针对企业、个人逃废债和保险消费误导、恶意欺诈等行为,要建立金融同业共享信息库和联合制裁制度;要督促各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年检时,要严格审查企业注册资本情况。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和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欺诈性广告行为。对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中出现 “金融”、“银行”、“保险”等字样,以及经营范围中含有 “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代理”等业务的,要将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作为必要依据,严格审核。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相关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

财税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有关税费政策,把国家针对金融业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并积极为地方金融机构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信贷融资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制度,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地方支柱产业和其他需要扶持鼓励企业的贷款贴息;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风险基金制度,专项用于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要督促企业健全会计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行为,严厉打击会计造假,确保企业会计财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充分运用利率市场化手段,建立合理的风险定价机制;要健全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人员职务、岗位犯罪的预防和监督机制,积极依法配合司法部门监督和执法;要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努力提高金融业务创新和依法维权能力;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及外汇管理政策,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且信誉好的企业和项目;要调整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保险经营机构要充分发挥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职能作用,运用保险手段构筑社会生产生活的“安全网”、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

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环境建设,增强公平、公正执法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诉讼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维权意识和技能;要严厉打击金融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抢劫盗窃诈骗、骗保骗赔和逃废债务等破坏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案件侦破力度,全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铲除地下钱庄、地下保单、制贩假币等非法金融活动;要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特案速办”的方式,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提高金融债权的执结率和回收率。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虚假信息、虚假破产、变相改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以及骗保骗赔等。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产权重组过程中,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的同时,都要努力增强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担保、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中介评估机构业务监测制度和中介行业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信用中介的规模以及专业资质等情况进行监测,定期通报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节严重的要强制其退出金融相关业务,促进中介机构规范中介行为,着力提升公信力。

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正确把握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信用意识和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共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五、建立健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运用业已建立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汇报通报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切实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宁夏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全区金融安全,促进宁夏金融业稳健运行。

(一)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公检法等部门参与的金融债权维护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加强信息沟通,积极组织开展在打击逃废债、反洗钱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个人高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提高安全防范技能,预防和打击侵害金融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专项整治行动,对逃废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二)建立政府、银行、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搭建银政企交流平台。通过组织召开重点项目融资推荐会、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企业资金洽谈会等形式,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三)建立金融系统上下联动协调机制。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业务问责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等,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行(社)反映、汇报当地金融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为上级行(社)信贷授权和发放贷款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各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内部合力。

(四)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正向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要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不定期地对本辖区的金融生态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并制定具体鼓励措施,提高信用等级和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额度,促进资金在地区间的合理流动。对金融生态状况较差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降低信用等级和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额度,减少资金在该地区的流动。对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联合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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