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7-7 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在公用事业
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 号)和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政务公开和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依法行政,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目标任务。通过对行政和行业管理内容、环节和结果的公开,提高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对公开形式的规范和完善,使人民群众与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沟通渠道更加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县(区)、乡(镇)政府要抓好政务公开成果的巩固和提高,规范其内容、方式和程序,完善监督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公开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公开的基础上,明确本行业、本系统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对行业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规划和指导;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和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推动办事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公开的重点内容和基本形式
(一)深化和拓展公开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予以公开。要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重要环节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1、自治区政府机关重点公开的内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关的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等情况。
2、市、县(区)政府机关重点公开的内容: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以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等情况。
3、乡(镇)政府重点公开的内容:贯彻落实有关农村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乡(镇)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征地补偿及分配方案,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4、公用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服务内容,办事的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办法以及处理结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等。
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要编制本机关、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和公用信息详细目录,就其内容、形式、程序、时限、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二)丰富和创新公开形式。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内容,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自治区确立新闻发言人,地级市政府以及区直有关部门也要确立新闻发言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政府信息和公用信息的公开力度。
2、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及邀请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对重大决策和文件进行解读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建立起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3、各级政府及有条件的乡(镇)政府都应建立政府网站,将政府的非密级文件上网发布;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板等形式,实现政府与公众的网上沟通;完善交互式办公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及网上监督、评议。
4、各地级市政府都要创办政府公报,公布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政策和措施,以及依法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各类事项。
5、通过设立公开栏、电子触摸屏,发放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信息手册等形式,定期或随时公开政策事项、办事服务事项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及监督情况。
6、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办事窗口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以及部门的服务职责、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和追究等。
7、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等公开交流平台,接受咨询、投诉和求助,加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公众的沟通与互动。
三、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
各级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能要求,对公开的事项进行分类,围绕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评议制度,使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要规范和完善公开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办理。对公开的事项要预先经过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经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对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公开事项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注意从工作中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要求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各级政府机关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发挥其对政务公开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各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公用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要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要把办事公开纳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积极推进。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政府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要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又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可能产生腐败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简明,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切实抓好宣传发动、试点推广、总结评议、巩固提高等阶段的工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公用事业各主管部门要把推行办事公开同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考核,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三)强化监督,严格追究。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对所属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促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责任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