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27 00:00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池政办〔2007〕66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收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对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主动协调。要严肃价格纪律,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允许政出多门。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及部门越权出台收费项目、制定价格的行为。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要建立价格执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价格执法中的“三难”问题。各级监察、纠风等部门要主动参与民生价格问题整治工作,对违法单位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自查自纠,强化行业自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价格执法工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民生的价格问题,坚持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改建制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完善价格政策措施,切实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要切实提高价格检查人员的素质,坚持依法办案,不断提高价格执法水平。要完善价格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价格监督网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 物 价 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工作,解决涉及民生的价格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民生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生价格监管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民生价格监管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量化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逐件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认真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粮、油、肉、蔬菜副食品和教育、医疗、房地产、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变化,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报。加强灾期市场价格监管,确保食品、药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灾后重建必需的建材等重要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机制,增强价格干预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价格政策和市场供求及价格信息,有效引导公众心理预期,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三、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
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和稳定化肥价格的政策。加强对种子、农药、农业生产性用水、农机服务等价格监管。整顿乡镇站所收费,清理涉及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认真落实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配套价格政策。加快构建农村价格信息、价格服务、价格监管网络。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贯彻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从严核定我市幼儿教育指导性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的规定,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收取除教材费、作业本费和住宿生住宿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取消各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同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其中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借读费,小学借读费由400元/生•学期降至不超过300元/生•学期,初中借读费由600元/生•学期降至不超过500元/生•学期。开展高中教育收费成本监审,据实核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坚决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五、改进医药价格监管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一步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收费,规范常规检验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一些医疗机构批量检验收费问题。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继续大力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政策。改革现行医疗机构药品进销差价管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低价药。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无论政府定价药品还是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制度,扩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的知情权。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
六、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包括农民集中住宅小区)价格监管,销售价格必须经过按成本监审的规定程序进行核定。严格成本构成,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继续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努力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整治建设项目收费,重点规范住房建设中涉及的各类管线建筑安装价格。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继续开展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核定工作,大力推进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七、规范电信、汽车客运价格和殡葬服务收费
清理电信套餐价格,制止和纠正电信企业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虚假价格宣传等行为,引导和鼓励电信企业让利于民。认真落实取消公路客运票价节假日加价的规定,取消“五一”、“十一”黄金周运价上浮政策,停止执行春运票价上浮和加班加成等政策规定,本着优质优价、同线同价的原则,重新核定全市公路客运票价。加强和改善对城市出租车、公共交通价格管理。贯彻落实《安徽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火化、公益性公墓、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和产品实行政府定价,并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对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严核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加强对丧葬用品价格的管理,探索对丧葬用品实行差率控制或最高限价管理措施。
八、健全对困难群体的价格扶持政策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要在生活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就医等方面给予价格优惠,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规定实行收费减免。建立低保特困户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困难群体的价格负担情况。在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从严控制调价幅度,配套制定对低收入群众的价格补偿政策。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在为困难群众办理价格鉴定和认证业务时,免收价格鉴定、认证等费用。
九、加强对民生价格的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农资价格、殡葬服务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住房价格、律师服务收费、物业收费、电信收费、景点门票和价格欺诈等10项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从严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信访和价格举报工作,快速有效地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价费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继续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健全和完善价格决策机制,深入推进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价格监管水平,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利民、惠民价格政策落实到位,更好地为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