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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30 00:00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7〕6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市卫生局 二○○七年七月)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化解医疗风险能力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方式与步骤
(一)关于参保范围及时间要求。医疗责任保险自2007年8月起在本市实施。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二级以上医院原则上要求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参保工作。鼓励在我市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意见》投保。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统一确定,3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各参保医疗机构应和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关于保险条款的约定。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由承保公司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四)关于保险费的缴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具体按协议执行。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是,严禁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三、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医患矛盾
(一)关于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性质及组成。在保持现有的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处理医患关系渠道同时,成立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医疗责任纠纷调查、调解处理及防范指导等工作。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3-5名具备临床医学、药学、医院管理、司法和保险等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具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管理。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运行费用纳入保险费率中。
(二)关于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程序。医患纠纷发生后,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应根据医患任何一方要求,及时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处,第一时间将医疗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进行有序处理。调解成功的,双方签定最终的调解终止协议书;不接受调解或经调解组织调处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引导其履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市卫生局授权其具有调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调查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权,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四、其他
(一)医疗机构应坚持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要积极组织好医疗责任保险统一实施前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组织好本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工作。
(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通过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等方式,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工作,并在下一年续保时,及时将上年各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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