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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2007-7-18 00:00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蚌政〔2007〕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要亲自听取汇报,严格审查把关,对重大复杂案件要亲自督办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对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授权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答复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办,承办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协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报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该部门或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答复工作由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化和完善了行政复议程序,明确了特殊情形下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资格,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方式、申请期限的计算,以及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的条件等内容,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遵照法定条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申请,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调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终止。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书面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补正。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要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复意见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新制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为新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一)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举行听证会,当面核实案情,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听证会。
(二)行政复议案件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重大复杂及涉及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可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作用。
(三)行政复议案件和解与调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时,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案件的和解与调解制度,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行政纠纷达成一致,只要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认可,以促使纠纷的尽快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四)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得作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增加罚款数额、适用更重的处罚种类、缩短处罚履行期限等。行政复议结果要依法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权益,树立行政复议工作的威信。
四、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拒绝应诉。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要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确保执行的正确有效。
五、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建设
(一)建立案件分析报告制度。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报告。重大、复杂及集团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要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二)建立案件整改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中所提的意见,以及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三)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与裁定的情况,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四)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的要求,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要适时开展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培训与交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实施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打下基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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