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8-6 00:0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47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47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2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对于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我市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降耗形势紧迫,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认识,把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执行《通知》中提出的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不得开窗。
三、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实效
(一)各级政府机构要带头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节能表率作用。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有计划地完成办公区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
(二)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管理。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公共建筑空调设施、设备进行节能测试、诊断,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空调运行人员的节能培训,严格落实室内空调温度要求。加强对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能效水平。
(三)加大实施能效标识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空调节能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我市市场。凡进入我市空调市场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必须按规定标注统一的能效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销售者不得销售未标注能效标识的空调,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效标识。
(四)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广应用空调节能新技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鼓励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进行回收利用,用于厂区采暖和室内空调。机关、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空调系统时,应优先使用成熟的土壤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表水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实现节能减排。
四、加大督促检查和宣传力度
为确保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规定、措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市节能执法大队要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各区县、高新区相关机构,依法对空调能效标识的标注情况和机关、宾馆、写字楼、商场等使用空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引导科学选购、合理使用空调。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对于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利于身体健康的科学道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崇尚节约、科学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