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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8-2 00:0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7年全市预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9万人,比去年增加2000余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毕业生家庭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有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目前,高校毕业生已成为我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比例逐年提高。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今年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尽快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充实和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并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的信息收集、组织洽谈、就业指导工作。市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区县不少于1人。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培育、引导,规范全市毕业生就业市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各级政府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举办各类公益性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专项计划、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帮助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和转递、毕业生就业工作表彰奖励等。今后,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举办针对应届毕业生的供需见面活动,对应届毕业生和招聘单位免收门票和摊位费。
  要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高新区、各部门和各高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考评力度,将考评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落实高校的责任,以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工作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学校和专业要适当控制招生规模,减少招生计划。要落实好各区县、高新区的责任,研究建立市政府对各区县、高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今年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评估。
  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区县、高新区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加大国有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引导国有企业(单位)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应尽的义务,在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地方财政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倾斜,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
  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市和跨区县就业。各区县、高新区要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场所、有一定数量员工、年度接收毕业生5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市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四、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06〕29号),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进一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高校也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办法。
  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等专项计划。抓紧研究制定“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试点,稳步推进。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努力为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周到服务。各高校也要关注本校在基层服务的毕业生,探索与毕业生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要尽快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满后的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大相关政策的兑现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那些干得好、服务单位急需的毕业生留在基层。要建立人才投身基层导向机制。今后我市公务员招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逐年提高。县、乡机关特别是乡镇机关和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重点从到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比例不低于50%。要为参加“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开辟绿色通道,县、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过安排一定职位专门面向这些毕业生招考,或通过考试加分等办法,向这部分人员倾斜。实行对乡镇以下从医、从教和从事农技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倾斜政策,把在农村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要把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年”活动,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发布、预测、监管制度,完善网络体系,丰富网络功能,推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各高校要添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信息化服务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常设场所,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健全审批制度,规范招聘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活动,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要认真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他们充分了解当地有关就业政策。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回生源地报到的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我市将根据省有关要求,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努力创建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免费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六、加大帮扶力度,重点帮助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各高校要认真做好离校前的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最大限度地使困难家庭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要加强求职过程中的经济援助,设立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其就业推荐材料制作、择业过程中交通费用等方面的困难。严禁学校因欠费扣发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以及档案等证件和材料,确保其顺利离校,及时就业。
  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将其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积极为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就业。对失业3年以上的特困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要实施重点帮助,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发放见习补贴,通过实践锻炼提高他们的择业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各区县、高新区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办法和措施,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困难家庭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困难家庭毕业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1名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当地政府可给予接收单位一定补贴。
  七、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校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纳入高校评估指标体系,与年度招生计划、高校设置评议、教学评估、学位审核等实行硬挂钩。要进一步规范就业率统计办法和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职院校要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就业经费投入,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尽快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实现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不断提高就业指导能力。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积极主动就业。
  八、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要通过持续地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高等学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就业工作的宣传管理,坚持正面宣传,进一步唤起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形成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良好局面,努力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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