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27 00:0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7〕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
(一)强化区域环评工作。各类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机构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区域环评工作,编写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7年底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和报批工作,逾期未完成区域环评的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全面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指导性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要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工业各行业规划、城市专项规划、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交通规划、港口总体规划、铁路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点布点规划、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流域、区域涉及河流、水库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项规划过程中,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审批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必须于2007年底前,补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和报批工作。
二、依法组织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审查工作
(一)审查机关。园区的区域环评报告书必须报送批准设立该园区的政府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方式。由市、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进行审查。
(三)审查要求。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审批机关要充分采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改进措施和审查意见,并作为决策的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各规划草案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得予以批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根本上改变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是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对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