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9-20 00:0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引深全市地方煤矿分级管理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引深全市地方煤矿分级管理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明职责,严格要求,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晋城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肃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引深全市地方煤矿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做到监管范围、职权、责任三明确,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分级管理范围
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模式。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企业,按以下范围进行分级管理:
市煤炭工业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地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兰花集团所属煤矿、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和树脂厂兴隆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各县(市、区)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城镇集体联合社、山西兰花集团负责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地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具体负责辖区国有煤矿和二轻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乡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分级管理职责
(一)市煤炭工业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2、落实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
3、负责全市地方煤矿“一通三防”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瓦斯抽采和综合治理工作。
4、负责全市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签订安全责任状及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
5、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6、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7、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全市煤矿安全调度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8、每月组织召开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排部署当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9、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人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得少于8天。
10、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本辖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2、落实辖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负责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
3、负责辖区地方煤矿“一通三防”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瓦斯抽采和综合治理工作。
4、负责辖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5、监督辖区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7、协调组织辖区地方煤矿安全调度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8、每月组织召开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排部署当月煤矿安全工作。
9、定期对辖区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监督检查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12天。
10、负责对辖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进行管理。
(三)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辖区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和保障措施,落实乡镇工作人员包矿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监督落实到位。
4、每月向县煤炭工业局汇报一次本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5、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听取煤矿企业及安监人员的工作汇报和建议。
6、对本乡镇所辖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监督检查人员下井天数不得少于16天。
(四)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四、分级管理责任
(一)各级、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负责,从严要求,凡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发生伤亡事故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晋城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肃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不进行整治处理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