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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2007-8-25 00:00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晋政发〔2007〕2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精神,加快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步伐,增强整体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山西,特制定本意见。
  一、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走出“四条路子”实现“三个跨越”的总体战略,以提高我省区域创新能力为出发点,聚集创新资源,聚焦创新领域,增加创新投入,完善创新机制,努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省市县联动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本适应,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科研基础设施基本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基本形成。到2015年,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位居中西部地区前列。
  二、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一)鼓励企业成为全省技术创新投入、技术成果应用和专利申请的主要力量,成为全省研究开发人员聚集的主要阵地。到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比重达到3.2%以上,工业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超过30%。
  (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激励机制,到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到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到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三)鼓励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建立或联合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逐步建成一批省级、国家级中心;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和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设立或联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到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以上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0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50家。
  (四)建立以企业为依托的中试基地。继续加大对中试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组建和装备一批以企业为依托的重大技术项目中试基地;支持有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作共建中试基地;重点支持建设特种钢、镁合金、煤焦油深加工、煤基合成油、生物医药和应用软件等一批中试基地。
  三、发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作用
  (一)引导高等学校积极调整学科结构和专业设置。高等学校要贴近经济建设需要,面向全省传统主导产业,发展煤炭、焦炭、冶金和电力等重点学科;面向全省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旅游等新型产业,发展新兴前沿学科;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新兴边缘学科。依托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大力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和急需的专门人才。
  (二)鼓励高等学校建设知识创新基地。选择一批基础雄厚、研究能力强的大学院系、研究院所,采取开放、联合的办法,开展知识创新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国内外有影响的创新研究团队和各具特色的知识创新基地。
  (三)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产学研共建各类重点实验室。支持量子光学与量子器件、动态测试技术、煤转化等19个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强化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行业和社会的开放功能。到2020年,新增2~3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8家省级重点实验室。
  (四)推动科研院所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开发类院所要加快转制步伐,通过整体并入企业、转成科技型企业或行业技术中心等方式,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与开发,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公益类院所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稳定提升服务能力。组建山西省工业技术研究院。整合、重组省内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现有研发资源,以山西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为载体,灵活运用市场机制,逐渐形成全省工业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移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
  (五)吸引省外大院大所开展联合创新。围绕我省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以项目开发、技术攻关等形式,吸引省外相关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来晋设立分支机构或研究基地,充分利用省外现有科技创新人才智力资源,逐步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以项目形式支持各分支机构建设与开展研究,积极填补我省空白的研究领域,提升全省研究开发能力和实力。
  四、建立多层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一)增加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种类与数量。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鼓励省外各类机构来晋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支持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创办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2010年,建立省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2~3家,各设区的市、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至少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1家以上,不断扩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
  (三)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引导技术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各类技术要素进入市场、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技术市场信息网络,促进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交易场所和中介服务组织的现代化。
  (四)强化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引导与政策导向,规范科技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强化科技中介机构在信息咨询、科技评估、技术市场和技术转让代理等方面的功能。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实现优胜劣汰,造就一批优势明显、功能齐全、信誉良好、影响广泛的科技中介机构。
  五、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一)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在八大主导产业领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促使产学研联盟的战略合作贯穿于创新活动全过程,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
  (二)培育发展各类产业园区。深化各类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园区积极开展“二次创业”;在太原和大同建立军工民品科技工业园区,发挥军工大省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入驻各类园区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园区的示范、带动、集聚和辐射作用。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集成各类科技中介服务功能,利用信息网络环境,建立省市县联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广泛参与,常规服务与专题定向服务相结合的技术供求信息、技术交易、企业孵化、投资融资和咨询评估等五大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四)设立“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计划”。采用直接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等方式,资助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以行业关键技术突破和成果应用为主要内容、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对省外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晋进行成果转化的重大项目、省内企业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的各类科技专家相互兼职,依托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共同培养各类创新型人才,联合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六、推动农业科技创新
  (一)建设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依托高等学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结合区域农业特点,组建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重大关键技术项目为切入点,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种养业良种培育、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等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我省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支撑。
  (二)完善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和龙头企业的技术需求,进行行业共性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加强智力引进,人才培训,科技信息、技术和管理咨询等服务。具备条件的机构要积极开展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农产品的检测和认证等技术服务。
  (三)发展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三农”为服务对象,以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推广水平为主要内容,大力发展新型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龙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服务中心、科技“110”服务站和星火科技培训学校等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发挥乡土科技人才的作用。要强化继续教育,加速知识更新,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要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逐步壮大乡村干部、乡村能人、农村星火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等乡土科技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县、乡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现有技术人员的骨干作用。
  七、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引导服务功能
  (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把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轨道上来。要制定科学可行的激励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面向各市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工作,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激发创新要素的活力。新闻媒体要关注科学普及工作、关注创新企业发展、关注创新人才成长,努力营造全社会推进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二)注重省、市、县联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界定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工作职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设计,围绕重要产业建设创新载体,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发展需要,加强重大产业化项目的遴选、组织和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龙头企业和县域特色经济的需求,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三)探索重要潜力产业科技创新推进机制。围绕镁合金等重要潜力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立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资源统筹管理、产业发展方向引导、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布局、产业化促进等环节相互配套的科技创新运行管理机制,使潜力产业尽快成长为优势产业。
  (四)增加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投入。为快速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科技投入的增长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科技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并对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创新投入。
  (五)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建设适应创新型山西建设目标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围绕产业化目标,改革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提高研发经费的使用效益。改进科技奖励评价指标体系,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在奖励评审中的权重。
  

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进步和促进科技优势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综合运用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手段,整合科技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建立多层次、高效能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二条推进目标:到2020年,科技成果产业化中试基地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效能得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中以产学研结合形式所实现的成果转化率达到80%以上。
  第三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产学研合作参与主体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推动、协调、服务和保障职能,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激发企业的技术需求。通过政策引导,推动企业转入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内涵式增长的轨道。主动吸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社会其他技术创新要素,增强持续创新能力。企业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对科技成果的鉴别能力和转化能力。
  第五条加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三大方阵企业”中第一方阵企业要力争建成国家级研发机构,第二、三方阵中的企业要力争建成省级研发机构。鼓励其他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六条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七条支持产学研交流互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入企业,按照企业需求搞好跟踪服务和后续研发。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创新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培养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鼓励企业技术专家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兼职授课或担任研究生导师。鼓励高等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基地,与大型企业合作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九条拓展产学研对外交流渠道。依托“环渤海技术转移联盟”,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高科技孵化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我省联建科技园区;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来我省设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并倾斜配置相关资源。
  第十条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建设。构筑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合作或共建项目为载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公共研发平台。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大型企业为依托,创办行业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技术开发实验室,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实验室,开展行业前沿应用技术研究。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行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要向全省开放,实行资源共享。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平台,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围绕新型能源与工业基地建设,尽快在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旅游等八大支柱产业领域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
  第十二条加快中试基地建设步伐。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围绕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共同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基地,实行开放式运营,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围绕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三农”建设,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新品种繁育基地,有效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建立产学研合作洽谈制度。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产学研合作洽谈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沟通供需信息。
  第十五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网和基础数据库,按照“一站式”服务模式,提供信息发布、技术交易、成果孵化和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扶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和“三大方阵”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加大专利申请、维护、转化和相关管理的资助力度。
  第十七条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对以政府资助为主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要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八条保护产学研合作各方权益。支持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作各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内部权益分配制度,鼓励采用技术入股和技术期权等方式,保障科技成果所有人权益。
  第十九条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山西省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民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各类农村科技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服务网络不够健全,科技人员为基层服务的动力不足,农业新技术推广速度缓慢,与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农村科技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作用,整合农业与农村科技服务资源,鼓励和扶持各类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建立有利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投入机制,推动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造就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科技服务队伍,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形成形式多样、性质互补、功能协调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化、网络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一)健全完善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改革,转变思路,加强基层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和基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落实经费保障,强化服务职能,围绕区域支柱产业、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和龙头企业的技术需求,进行行业共性技术成果示范推广以及智力引进、人才培训、科技信息、技术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机构要积极开展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等技术服务,具有资质的机构也可以进行农产品的检测与认证服务。
  (二)推动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以市场为导向,以当地优势资源、支柱产业为依托,以“三农”为服务对象,以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推广水平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建设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服务中心、科技“110”服务站和农村星火科技培训学校等多元化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鼓励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的发展。支持和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按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民主管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社和其他类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积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各级涉农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结合,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开发、试验示范、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村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充分发挥县乡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现有技术人员的骨干作用。要强化继续教育,加速知识更新,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逐步壮大广大乡村干部、乡村能人、农村星火带头人及“大学生村官”等乡土科技服务队伍,发挥其技术“二传手”的作用。
  五、建立具有山西省特色的农村科技服务激励机制
  (一)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推进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农村技术承包活动。农村技术承包实施计划管理,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重大科技计划。省人民政府设立农村技术承包奖,对优秀承包项目及主要完成人员、承包组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设立“农业科技推广技术职务”系列,激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三)逐步开展“农村技术推广员”的认定工作。对认定的农民技术骨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
  (四)积极推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村,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农村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及奖励办法,由省科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五)鼓励涉农单位和个人以技术入股、参股的形式与基层农民组织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或创办、领办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入股、参股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的,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的技术股份。
  (六)建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考核和激励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部门负责认定省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并通过项目资金予以支持。市、县科技、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区域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大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
  (一)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资金中要适当增加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七、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把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提出鼓励科技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工作,由山西省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对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与农村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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