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7-23 00:0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8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确保该项事业有序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晋城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晋市政发〔2007〕12号)、《关于开展创建生态家园示范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7〕1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生态)发〔2007〕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发展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要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坚持以气养气、自负盈亏,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转。鼓励有自筹资金能力的规模养殖场、有养殖小区的村、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加工厂等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企业,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规划、新建规模养殖场要与沼气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秸秆资源有保障的地区,要稳步发展秸秆生物气化、秸秆气化、固化、炭化等技术。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项目应紧密围绕和谐生态家园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经济为核心,以“减量化整治、无害化建设、综合化利用”为原则,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变废为宝、资源全面综合利用,优化农村生产生活能源结构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生产肥源供给为目的,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实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种养结合农村生态循环良性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市、省或国家资金建设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相当养殖规模或充足资源量,并充分考虑建成后的管理模式和运行管理费用的承受能力。
2、项目申报前期,县(市、区)农业部门应根据企业或单位的申请,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县(市、区)农业部门文件按程序逐级上报市、省农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农业部。项目获批准后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招标和施工。
三、执行标准
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2-2006),其他沼气工程设计执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 1220.1-2006)和第2部分:供气设计(NY/T 1220.2-2006)。
2、沼气工程施工和验收执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 1220.3-2006)。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管理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1-2006),其他沼气工程运行管理执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4部分:运行管理(NY/T 1220.4-2006)。
4、沼气工程质量评价执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5部分:质量评价(NY/T 1220.5-2006)。
5、沼气发电设备选择执行《沼气发电机组》(NY/T 1223-2006)。
6、秸秆气化站的设计、施工、验收与测试执行《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 09-2005)、《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及《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1017-2006)。
四、工程管理
1、设计管理
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变废为宝、资源全面综合利用的设计原则;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和成熟的工程设计示范经验。
2、施工管理
大中型沼气秸秆气化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选择要进行公开招标,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专业施工资质。施工全过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办理土地、规划、消防和施工等相关手续,并将工程作业方案报县(市、区)农村可再生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村可再生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备案的工程作业方案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予以审查,对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改正。
3、运行管理
大中型沼气与秸秆气化工程竣工试运行前要对操作人员和用户进行技术和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档案管理
大中型沼气与秸秆气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档案的复印件及时报市、县(市、区)农村可再生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
要建立健全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安全责任考核追究制,明确各级项目申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长期安全运行。
各级政府和市发改委、财政、农业、国土、建设、公安、规划、环保、质监、畜牧、卫生、科技、劳动保障、工商、物价、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确实做好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行业标准建立规范、安全的管理机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