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2007-6-26 00:0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生产行为,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根据晋政发〔2007〕1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煤矿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实际投资者和主要经营者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以及晋市政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治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排查治理方案和自查自纠结果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县煤炭工业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的煤矿,由各级煤炭工业部门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下列十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关闭
1、非法采矿、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煤矿,或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煤矿;
2、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3、越层越界生产的煤矿;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以掘代采的煤矿;
5、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
6、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煤矿;
7、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8、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
9、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10、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必须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予以关闭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三、下列十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立即停产整顿(1-6个月)
1、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
2、《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生产的煤矿,必须在企业排查治理阶段停产整顿、予以纠正,关闭多余采掘工作面;
3、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百分之百的煤矿;
4、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具备下井资格即组织该类人员下井的煤矿;
5、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煤矿;
6、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煤矿;
7、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制度的煤矿;
8、通风系统不完善,微风、无风作业的煤矿;
9、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监测监控系统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煤矿;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的煤矿。
四、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意识,立即组织各职能部门对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面必须达到100%。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抽查验收中,不仅要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还要检查县(市、区)、乡镇政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发现乡镇党委、政府、安监站、安监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强化社会各界监督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5万元奖励。
举报电话:2061323
在线举报:www.jcmt.gov.cn。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