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 2007-4-16 00:00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7]90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乡镇街道
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补助中西部地区“两所一庭”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148号)精神,2006年我市共有14个司法所纳入了年度建设规划,今后国家每年还将下达司法所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和建设规划。为了做好全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履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等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依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机构共同构筑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近3年来,全市各基层司法所共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3539件,宣讲法律2114场次,受教育人达200多万人次,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30656件,调解成功29215件,调解成功率95.3%。实践证明,司法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基础设施建设是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和基础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思想,提高对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住国债投资建设司法所这个难得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决定成立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竺坤松 副市长
副组长:陈国禄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 志 市司法局局长
成 员:韦 俊 市建规委主任
聂贤芬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孔祥鹏 市财政局局长
王奕森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莫思规 市司法局副局长
龙文炳 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科),办公室主任由莫思规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保证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司法所建设总体要求
按照《梧州市基层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梧发改委〔2004〕14号)要求,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领导与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用3年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市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
四、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上报本市年度司法所建设项目规划;审核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规委、市司法局等部门检查督促司法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工作;检查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配套资金的落实和运转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司法所建设用地的落实,协调解决建设用地等具体问题。
(四)市建规委负责建设规划及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解决减免各种建设收费等问题。
(五)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本级司法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和监督各县(市、区)司法局招投标工作;负责审核司法所的选址、建设面积、建设方式、招投标、土地征用和呈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报送项目建设季报、年报。
(六)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编报本县(市、区)司法所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司法所建设的立项审批,会同本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局做好本辖区司法所建设竣工的验收工作。
(七)各县(市、区)司法局作为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招投标,并与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共同上报本县(市、区)司法所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年度建设项目;负责司法所建设项目的初审,落实项目申报和建设条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报送项目建设月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五、司法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司法所建设分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期分批具体实施。在制定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优先解决有编制、有机构、有工作人员、有建设用地、工作成效显著的司法所无房问题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报。
(二)申报条件:拟列入年度计划的司法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已列入规划并已审批立项;二是建设用地由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并已经下发正式批文;三是当地政府承诺减免建设性收费的各种文件齐全。
(三)申报时间与程序:年度拟列入司法所建设计划要逐级上报,司法所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立项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汇总、上报本年度项目计划。
六、司法所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司法所建设的规划、图纸设计采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设计的建筑样式,项目工程施工建设等由各县(市、区)司法局与发展改革局组织实施。
(二)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核定。根据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实际情况,我市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条件好的乡镇按自治区“五好”所标准建设(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按550元/平方米控制,建设地质条件较复杂的乡镇可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增加10%至30%,但要报市、县(区)司法局核定批准。
(三)落实配套资金。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所建设,各县(市、区)要安排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万元的配套资金。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减免税费,免收各项建设性收费。市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建设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司法局制定)。
(四)解决好建设用地。司法所所在乡镇必须免费提供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地点应在乡镇政府机关院内或靠近乡镇政府,以便共用附属设施,减少管理运行成本。
(五)建设经费的落实、管理和使用。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给我市基层司法所投资实际到位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司法局配合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规模规划。
(六)2006年有建设任务的岑溪市、藤县共14个乡镇司法所的工程建设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七、司法所建设项目中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切实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国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人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滞留、截留、克扣、拖欠。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纪政纪责任。
八、司法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司法、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及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工程进行验收。
九、工作要求
司法所建设涉及人事、编制、资金、建设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司法所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实际困难。市、县(市、区)司法局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各司法所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司法所建设工作,提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措施,争取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配合解决司法所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司法所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