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 2007-7-30 00:0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巴政办[2007]126号
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
结余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操作规程》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债或定期存款计划审批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操作规程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
用安全、有效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
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结合自治州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
本操作规程。
一、本规程适用于目前自治州已开展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
操作。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州直除财政专户外,
各县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外,其他账户均不得购买国
债和定期存款。州直养老(包括机关事业)、失业、医疗、工伤、生
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结余和各县市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
户结余,在保证正常的周转、存留一定的活期存款情况下,全部用于
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并向自治区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州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三、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按照以下审批
程序办理:
(一)州直。财政专户结余基金购买国债或转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
款时,由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购买国债或转银行定期存款计划,填制
《购买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计划审批表》,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
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专户购买或转存,同时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州财政局报财政厅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备案。
(二)县市。财政专户结余基金购买国债或转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
款时,由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填制《购买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计划审批
表》,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通过县市财政专户购买或转存。
同时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州财政局报
财政厅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三)对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债券,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
付。要做好国债和定期存单的管理工作,定期存单要全面反映存入数
额、时间、存入地点、到期利息收入。国债和定期存单不能向任何单
位、机构进行抵押、借出,有条件的,应选择安全的国有商业银行金
库存放保管。
四、财政与社保经办机构都应建立定期存款明细账,逐笔登记定
期存款的存入时间、地点、数额、利息、到期时间等。
五、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
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
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
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六、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
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
履行各自职能,认真做好管理工作。基金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
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账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
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严格按照各自职能
规定做好基金管理工作。
八、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州财政局负责补
充修订和解释。
九、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法规,与本规程中有相矛盾处,
按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法规执行。
十、本规程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