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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 2007-7-13 00:00

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0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水利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伊犁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暂行)
(自治州水利局  2007年7月)

为充分发挥以奖代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促进自治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州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天山杯”竞赛评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各县市采取以奖代补修建的农田水利、农业节水、牧区水利和安全饮水等工程,对以奖代补水利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和补助。
实施以奖代补的目标:促进各县市尽快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从而健全州直农田水利建设的长效机制,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效全面开展,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水利基础。
二、考核标准(总分150分)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情况(110分)
1、建立健全县市农田水利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和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奖励机制,并有效深入开展。以县市政府文件、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为准。(10分)
2、县市以奖代补资金筹集规模。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伊宁市等县市,资金筹集在300万元以上得满分,低于100万元不得分,100--300万元按相应比例扣分;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奎屯市等县市,资金筹集在250万元以上得满分,低于50万元不得分,50--250万元按相应比例扣分。(40分)
3、县市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单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检查、质检、验收等内业资料齐全。(10分)
4、以奖代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好,建设标准高。(20分)
5、县市给农民用水协会或农户个人(不包括开发商)自愿修建的引水、节水工程的资金补助量占县市补助资金20%以上,低于20%的按比例扣分。(10分)
6、农田水利“天山杯”竞赛成绩好(以获奖为准),并完成渠道防渗建设任务(以农田水利建设“天山杯”目标责任书任务为准)。(20分)
(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情况(40分)
1、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国债资金拨付及时,没有滞留和挪用;非贫困县配套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16%,群众自筹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16%)足额到位;贫困县配套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10%,群众自筹占工程总投资的10%)足额到位。(10分)
2、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检查、质检、验收、移交手续等内业资料齐全。(5分)
3、工程建设、设备及管材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三项制度”。(10分)
4、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全面完成。(5分)
5、完成供水入户任务(以农田水利建设“天山杯”目标责任书任务为准)。(10分)
三、考核时间和补助标准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州直农田水利“以奖代补”实施情况与农田水利建设“天山杯”竞赛评比考核同时进行。对各项工作开展好、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的县市进行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为100万元,分三个档次:一等奖一名,补助30万元;二等奖二名,各补助20万元;三等奖三名,各补助10万元。
四、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来源。州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
(二)资金管理。设立州直农田水利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专户,设在州水利局,由州水利局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州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
(三)资金使用范围。各县市获得的以奖代补资金与自筹的以奖代补资金合并使用,专门对以奖代补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的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进行补助,不得用于人员补贴、办公费用等支出。对资金挪作他用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天山杯”竞赛评比资格。
五、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不断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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