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民政 2007-7-6 00:00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
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经市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救助的原则
考虑到城市低保对象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等因素的差异,提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员、老年人、在校就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救助标准,改善其生活状况,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就业鼓励和不就业限制政策。
二、提高分类救助的标准
对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男60周岁(含60岁)女55周岁(含55岁)以上的老人、在校就读学生(限定为本科以下学生,含本科)和学龄前儿童,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月生活救助。其中“三无”人员,还同时享受自治区新财社〔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300元补助。
三、就业鼓励和不就业限制政策
城市低保对象中男18至50周岁、女18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规定年龄段内),不含在校就读学生,实行下列就业鼓励和不就业限制政策:
(一)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保障缓退方式,即就业后保留保障待遇六个月不变,从第七个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保障待遇。
(二)规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无劳动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符合用工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拒绝接受就业介绍的,取消其家庭五项费用减免待遇。同时,将本人的低保待遇按低保标准的90%发放,其本人在规定年龄段内无其他特殊原因,不再批准其家庭五项费用减免待遇。
四、具体要求
(一)现有城市低保对象中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由各区民政部门按本通知重新核定,及时调整待遇;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按本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年龄段内的低保对象有无劳动能力鉴别,残疾人由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其他人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三)符合分类救助的低保对象,身份类别重复的,按其中一项身份类别救助。
(四)现我市城市低保政策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主,并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部门反映。
二○○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