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 2007-6-25 00:0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第一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发[2007]59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第一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州开展第一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自治州开展第一次全国性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州第一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7〕14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全面掌握我州
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
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
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
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
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
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自治州环境安全,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各
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
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
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开展第
一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成
人员如下:
组 长:张东兵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周德臣 农二师副师长
乔伟建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范湘平 州环保局局长
马家英 州统计局局长
成 员:张国俊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党 峰 州发改委副主任
艾合买提・亚合甫 州经贸委副主任
高 虹 州财政局副局长
高 峰 州建设局副局长
张 革 州农业局副局长
薛春雷 州工商局副局长
许新川 州环保局副局长
钱智光 州环保局副局长
蒋树林 农二师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检查,并会同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主任由范湘平
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农二师污染源普查工作是自治州该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二
师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产建设兵团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所属
企业、团场的调查工作。
各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
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县市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
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
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凡在我州行政州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
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
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
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
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
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第一季度-2007年12月31日)
1、2007年第二季度,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工作办公室,落实
人员,收集有关资料,草拟普查工作方案,准备开展普查工作;
2、2007年12月31前,重点抓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编
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二)全面启动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1、2008年1月至4月,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县级普查办)进行普
查登记填表、录入。
2、2008年5月至6月,州普查办公室审核汇总。
3、2008年7月至9月,州普查办公室综合分析,编制普查技术报告。
4、2008年10月至12月,州普查办公室进行总结,并准备迎接国家
和自治区的验收。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
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
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
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