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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8-13 00:0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30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7】89号),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840号批复如下:
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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