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23 00:00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抚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自2007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针对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平安抚州。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其所在地及各乡镇所在地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方案,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11月前关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抚河、崇仁河、宜黄河等流域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企业限产限排。八是对园区内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凡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限期补缴。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经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各县(区)要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评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督办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各县(区)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的做出处理决定。凡是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环保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月中旬)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阶段情况于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中旬―10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