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21 00:00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抚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市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历史伟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省建设厅的工作部署,为有效实施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特制订《抚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提高建筑性能为目标,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建筑节能工作坚持新建建筑节能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重的方针。新建建筑必须全面强制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和部署
  新建居住建筑,强制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的执行率达100%,并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新标准的出台,及时贯彻执行节能新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在结合旧城改造,城市建筑外墙的美化改造同时,须同时对既有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成立抚州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临川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规划部门。须将住宅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内容列入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范围;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重点区域建筑外墙、房屋进行美化改造时,应结合建筑节能改造一并进行规划。
  (二)建设部门。一是监督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对违背规定进行控制;二是对节能设计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出具审查合格备案报告;三是对擅自减少建筑节能内容的招标文件不得进行招投标备案;四是对擅自减少建筑节能内容的不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五是制订实施阶段建筑节能监督细则,对擅自删减节能内容进行建设的,严格技术执法;六是对未实施建筑节能或实施的建筑节能未达到50%设计标准的,不得进行备案。
  (三)房产部门。对未进行建筑节能新建工程一律不核发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制订工作细则,并报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备案。
  
  四、节能示范工程及建筑节能目标的实施
  (一)狠抓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市本级每年抓二项,县(区)每年抓一项以上高标准的节能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提高建筑节能工作的水平。示范工程依上级有关部门制订标准执行,其中,居住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工地须1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工地须3000平方米以上。每年的三月份以前县(区)及金巢经济开发区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将本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报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实施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制。建筑节能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向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节能验收备案。备案时对达不到50%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须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返工,未经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立节能建筑认证和标识制度。依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成立节能建筑认定和检测机构,对节能建筑进行检测认定,对节能建筑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认定和挂牌。未经检测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冠名为节能建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回到首页] [将新世纪法律网设置为首页] [把新世纪法律网加入收藏] [10秒加入免费会员,终身享受个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