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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07-7-5 00:00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秦政  [2007]  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有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不能作为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二、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对照《删去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对于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严禁继续施行或变相施行。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及时报请政府进行修改。
三、调整后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及时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对全市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对行政许可的清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各项配套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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