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6-19 00:0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33号 2007年6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与农机事故,现就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
从2007年6月下旬开始,我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于年内完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移交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和驾驶人档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已办理牌证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档案和驾驶人档案。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职能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工资、工作经费困难等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成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队伍稳定,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机安全作业秩序、安全宣传教育、农机牌证管理等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其履行职能。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部分职能划转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人员编制。富余人员由各级政府妥善安置,保持队伍稳定。要强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能力和效能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履行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核定的编制,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及“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核定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其经费供给。
三、加强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精神,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和“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公安与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联合整治无牌无证农村机动车、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协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定期交流管理信息,解决机动车参加农田作业时的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问题,进一步健全农忙季节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转场道路交通秩序合作管理机制等,切实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合作,共同优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与农机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