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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2007-7-25 00:00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

安政〔2007〕5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42号),切实加强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儿童免疫规划是通过接种疫苗达到控制和消除相关传染病的最有效措施,是公共卫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多年来,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作为预防传染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经过全市广大免疫规划工作者的努力,我市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防治效果明显,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连续多年始终处于全省前列,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力,导致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从近两年麻疹疫情来看,我市麻疹发病人数较往年明显增加,发病率上升,个别地方还出现点状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无麻疹疫苗接种史或接种史不详的比例较高。这些情况说明,尽管我市报告的麻疹疫苗接种率较高,但仍然有免疫脱漏的儿童存在。另外,据统计,自2005年3月2日国务院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至今,我市多数地方没有安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央转移支付的免疫预防接种经费在部分地方也存在截留、挪用现象,多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没有免疫预防接种经费,乡村医生预防接种劳务补贴得不到保证,造成国家免费下拨的疫苗被搁置、过期失效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市免疫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就有可能造成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暴发或流行。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直接关系到免疫针对传染病发病趋势的消长,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稳定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事关中华民族健康素质的提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本地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
二、成立组织,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
儿童免疫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公益性和福利性、连续性和经常性、科学性和严密性的特点。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让每个儿童都能接种上疫苗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要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免疫规划网络建设列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立免疫规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免疫规划工作的形势,协调解决免疫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三、明确职责,建立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儿童免疫规划质量。卫生部门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做好疫苗分发和预防接种工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保障,分级负责,经费分担”的原则,结合政府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将国家免疫规划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组织开展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项目所需经费,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社〔2006〕49号)要求,依法、足额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到位,保证疫苗购置经费、储存费用、运输费用,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常工作经费和基层计划免疫劳务费,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制度,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查验情况,配合开展未接种和未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补种工作;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协助做好本地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摸清应接种儿童底数,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价格部门负责预防接种收费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收费;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儿童福利院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群众和社会参与意识。
四、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全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要以做好基础免疫,维持无脊灰状态,提高乙肝疫苗首针、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全程免疫覆盖率和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暴发流行为重点,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卫生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申请与指定相结合”的原则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发放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接种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医疗卫生人员在进行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的疫苗的种类、作用、适应症、禁忌、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接种情况。
严格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收集责任区域内出生儿童及流动儿童信息,及时建卡建证,进行疫苗接种;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儿童,其监护人及托幼机构、学校应当保障儿童及时补种。
加强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严格审批群体性预防接种,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群体性预防接种要严格接种范围和受种对象,严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确保接种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五、加大免疫规划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和疫苗针对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每年的“4・25”全国儿童免疫接种日和消灭脊灰强化免疫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免疫规划工作政策、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引导群众自觉接种疫苗。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六、依法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依法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疫苗批发企业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藏设施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确保疫苗质量安全;监督疫苗经营企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记录的监督检查;对预防接种单位设置、接种人员资质、培训情况等开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第一类疫苗免费政策,接种工作不落实,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分发工作,将第一类疫苗免费逐级分发到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安排专人管理本单位及辖区的冷链设备。
凡未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儿童免疫规划保障措施、造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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