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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23 00:00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建设局  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7〕15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求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与所有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侵占国土资源、违反劳动保障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骗、强迫劳动的务工人员,凡自愿返乡的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四)加快全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工作进度,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五)进一步排查、督促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矿山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全面清理非法“职介”,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包括:全市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四小”场所,城镇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聚集地、非法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也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以及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要坚持主动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加大查处力度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非法用工、违法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坚决依法关闭;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已经查出的非法“职介”和非法劳动力市场,要依法取缔、严厉打击。对排查中发现的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三)妥善安置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的情况,确保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对智障及未成年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鹤壁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刘卫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郭保国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建设局、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好这次专项行动。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在专项行动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非法砖瓦窑场立即实施关闭,严肃查处;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结合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研究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和流浪人员实施救助,并负责送返原籍。

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深入研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完善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并以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此次专项行动要与我市正在开展的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执法行动,与整顿关闭煤矿,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果。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监、建设、工会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

(五)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为了及时掌握各县(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县(区)要将专项行动情况,每周以简报形式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做到一事一报,逐级上报。各县(区)要及时对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8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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