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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2007-6-22 00:00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公路建设贷款分责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2007〕26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公路建设贷款分责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公路建设贷款分责偿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公路建设贷款分责偿还实施方案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2006〕8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公路建设贷款偿还工作,推动公路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2006〕81号)要求,按照“统一贷款、分责偿还、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我市公路建设贷款分责偿还机制,推进交通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实现交通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完成我市承担的公路建设贷款偿还和收费公路、新建公路养护费用的筹集任务。

2.加大通行费征收环境治理,将通行费漏征率控制在2%以下,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干线公路通行费年度征收任务。

三、分责偿还任务

我市公路建设共使用省转贷资金8.3951亿元,每年需偿还贷款利息4065万元;自行贷款6090万元,每年需偿还利息475万元;收费公路、新建公路(新老城区快速通道)每年养护费用718万元。我市每年需偿还贷款利息和支付养护费用共计5258万元。

市政府承担我市新老城区快速通道工程省转贷款利息、养护费用和我市自行贷款利息的偿还;其余公路建设省转贷款利息及收费公路养护费用,由县(区)政府按照本辖区使用公路建设贷款资金和公路里程所占比重分责承担。具体任务分配:

(一)市政府承担公路建设贷款1.3460亿元的偿还任务,每年偿还新老城区快速通道工程省转贷款利息、新老城区快速通道养护费用及我市自行贷款利息,共计891万元。

(二)县(区)政府共同承担公路建设贷款7.6582亿元的偿还,每年偿还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建设省转贷款利息及支付收费公路养护费用,共计4367万元。其中:

浚县政府承担公路建设贷款3.2154亿元的偿还,每年偿还利息、支付养护费用共计1801万元;

淇县政府承担公路建设贷款2.5594亿元的偿还,每年偿还利息、支付养护费用共计1354万元;

淇滨区政府承担公路建设贷款1.0077亿元的偿还,每年偿还利息、支付养护费用共计644万元;

山城区政府承担公路建设贷款0.4555亿元的偿还,每年偿还利息、支付养护费用共计320万元;

鹤山区政府承担公路建设贷款0.4202亿元的偿还,每年偿还利息、支付养护费用共计248万元。

四、资金来源

(一)干线公路通行费收入。根据各干线公路收费站通行费征收情况,抵减分责偿还任务。其中:

1.国道107线淇河桥收费站征收计划上缴省财政部分的65%抵减淇县政府的分责偿还任务;35%抵减淇滨区政府的分责偿还任务。

2.省道葛嘴线军王庄收费站征收计划上缴省财政部分的53%抵减山城区政府的分责偿还任务;43%抵减鹤山区政府的分责偿还任务;4%抵减淇滨区政府的分责偿还任务。

3.省道浚南线前岗收费站征收计划上缴省财政部分,全部用于抵减浚县政府的分责偿还任务。

4.新设收费站征收计划上缴省财政部分,全部用于抵减所在县(区)政府的分责偿还任务。

5.干线公路收费站通行费超计划收入部分,由市政府与县(区)政府按2:8比例分成,分别抵减市、县(区)政府的分责偿还任务。

(二)通行费收入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从以下资金中补足。一是由交通公路部门向各级财政交纳的税费和相关调控资金,包括:汽车养路费超收分成,公路建养工程的营业税,公路超限运输检查罚没收入的财政调控资金,公路超限运输检查的检测费、装卸保管费的税金,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财政调控资金,通行费财政调控资金等;二是市、县(区)财政筹措的其他资金。

五、分责偿还资金上解办法

干线公路收费站每天通行费收入的60%,当天必须上解至省财政汇缴专户;上半年考核未完成分责偿还目标任务的县(区),必须在当年8月25日前将不足部分资金汇缴至市财政;预计全年考核不能完成分责偿还目标的县(区),必须在当年11月25日前将不足部分资金汇缴至市财政。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公路建设贷款分责偿还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组织交通、公路、财政、公安、监察、纠风等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分责偿还和收费站环境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

将各县(区)分责偿还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市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分责偿还工作的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分责偿还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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